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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工作精细化管理的思考

 [日期:2015-12-08]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徐海   阅读:2
核心提示:

 

   在今年3月底重庆市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座谈会上,钱锋院长指出:先进管理方法是深化审判管理的“金钥匙”。今年又是全市法院跨越发展递进之年,如何递进?什么又是先进管理方法?今年4月底召开的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刑事审判工作会上,副院长谭智华作的题为“实施精细化管理、努力实现精准判决”的专题讲话给我们提供了明确的思路。从“精”和“细”上下功夫,是提升审判质效的有效途径。如何落实刑事审判的精细化管理,最终实现精准判决,笔者结合刑事审判工作从精细化管理的制度建设层面提出以下思路。

一、完善纵向精细化管理的制度建设

纵向管理就是行使审判权的不同层级主体之间对审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纵向管理从制度建设上又可以分成以下两个层面:一是完善院内的纵向监督管理机制,即从分管院长、庭长副庭长至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内勤要形成一套案件的立案、审判(包括调解)到上诉、申诉、执行动态的介入、审核、把关制度。这里强调一点误区,有人认为刑事审判庭只要把案件审判终结不出问题就可以高枕无忧了,但在目前的审判环境和质效考核机制下,刑事案件的立案、执行、上诉和申诉与刑事审判的质效考核仍息息相关,比如公诉机关起诉的被告人有被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立案庭一般只做形式上的立案审查,案件交到刑庭后,我们无法通知被告人出庭,就会影响案件的审判效率,对结案周期等审判质效也会产生影响;又比如刑事案件的上诉和申诉都会间接或者直接反映我们刑事案件审判质量的高低,其中案件的上诉、申诉率也会影响刑事审判的质效考核。近年来法院都比较重视院内的纵向监督管理机制的建设,都已经有了一套制度而且都已经实际运行多年,但离精细化的要求还远远不够,比如很多案件是在判决作出之后才出现各种问题,进而反映到院长、庭长那里,院长、庭长才知道。如何让可能出现诸如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社会效果不好等问题的案件,在第一时间能引起院长、庭长的关注并及时介入把关,这不是仅靠承办人的感觉来决定的,应当形成一套易于操作的制度来规范这种汇报程序。二是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纵向监督、指导的规范机制。这里的监督、指导,主要是指除审级监督之外的法院系统内部的案件请示、指导制度。关于下级法院的书面请示制度,市二中法院早在2005年10月就下发了《关于规范法律适用请示答复工作的通知》,从制度层面规范了书面请示程序。实施以来,各个基层法院基本都是照章行事,但在操作上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的现象,比如书面请示行文不规范,有的未附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请示的范围太宽泛,不必要的口头请示等等。这些都需要我们在制度的执行上需要细化的地方。

二、完善横向精细化管理的制度建设

刑事审判的精细化管理应当是以“精确、细致、深入、规范”为特征的全面管理模式,应当具体到办案流程中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人,这就是横向精细化管理,也是刑事案件精细化管理的重点。办案流程的精细化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从刑事案件的立案受理开始,起诉书的送达由谁负责,由谁将案件分配到承办人手中,分配案件的原则是什么,如何合理安排开庭时间,几日内提交合议庭或者业务庭研究,提交分管院长和审委会研究的案件类别,法律文书的制作、签发、校对程序,卷宗的整理归档,以及与网上办案流程的同步,上下级法院卷宗流转等等。人员职责的精细化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庭长、副庭长到合议庭审判长、其他合议庭成员、内勤、书记员的职责;各种职责如何协调、配合以及监督的规定等等。其他比如案件繁简分流的精细化管理,案件质量追踪的精细化管理,庭审规范、评比的精细化管理等等。在制定这些横向精细化管理制度时,既要有原则性的规定,又要尽可能面面俱到,也就是说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时间段、每一个责任人都要做到有章可寻、有据可查,每一个阶段都要有人负责、有人监督。近几年来,人民法院在审判管理流程建设上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法院内部的各庭室都是根据全院的审判管理流程操作运行,而针对刑事审判特点的精细化管理制度基本是一片空白。如何根据刑事审判工作的特点,制定出符合刑事审判规律的横向精细化管理制度已经迫在眉睫。

三、“补救措施”的精细化管理制度建设

“智者千虑,必有一失”,“金无足赤,人无完人”。任何事物都要用辨证的观点来看待。刑事审判中的失误和错误在所难免,关键是出现失误和错误如何及时弥补,把失误和错误带来的影响和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甚至消除,即所谓亡羊补牢,未为迟也。比如出现了刑期计算错误、法律文书带错出门、因为量刑不当产生了不良影响,如何及时发现这些失误和错误,发现了由谁来改正,通过什么程序来改正,这些都需要细化到制度上。长期以来,在制定管理制度时,我们一般只注重“防”,而忽略了“补”,虽然管理制度在本质上是注重预防的,是通过制度来防止错误或者失误的发生,但是当错误或者失误发生时,如果没有相应的制度来及时应对,这种错误或者失误就可能带来严重且不可收拾的后果,所谓“人民币法院”、“天价过路费案”正是折射出了我们这项制度的漏洞和缺失。

四、刑事审判的精细化管理与审判质效考核相结合

刑事审判的精细化管理从宏观上讲是通过加强审判管理工作,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达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从微观上讲是有利于提升审判质效考核成绩。在施行审判质效考核机制前,我们讲精细化管理只是从审判实践、从经验出发来发现需要精确、需要细化的地方,而现在有了审判质效考核制度,我们再讲精细化管理就有了可以参照的目标。审判精细化管理是基础,审判质效考核是上层建筑,审判精细化管理决定审判质效考核的成绩,审判质效考核反映审判精细化管理的成效,基础不牢固,上层建筑就可能是空中楼阁,两者是相辅相成、互促互进的关系。

刑事审判的精细化管理制度的建设是一个长期、动态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一劳永逸,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不断修正管理模式,不断探索与创新。具体到每一个法院、每一个庭,甚至每一个人,因为客观环境条件、人员素质的差别,精细化管理制度的覆盖面和侧重点又有所不同,是因“院”而异、因“庭”而异、因“人”而异。总体来讲,刑事审判的精细化管理制度建设就是以科学设置精细化管理体系为基础,以健全完善规章制度为保障,以网上办案流程为依托,加强对刑事审判环节的监督,最终实现刑事审判质量和效率有机统一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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