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凤庆县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故意伤害案在刑事案件中的比重逐年增大,以本院受理的案件为例:2008年故意伤害案占刑事案件受理数的36.71%;2009年占28.81%;2010年占42.7%;2011年上半年占40%;上述故意伤害案件具有以下两个主要特点:一是犯罪主体以农民和无业人员为主,年龄阶段主要在16至25岁之间;二是共同犯罪案件的比例较高。这两个特点又是相互联系的,此类主体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尚未明晰稳定甚至有一定扭曲,综合素质偏低,好拉班结伙,江湖习气浓厚,法治观念淡薄,情绪容易失控,不计行为后果;伤害结果以重伤居多,死亡也占一定比例,说明伤害行为的实施者手段残忍,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大。
结合司法实践,总结分析故意伤害案件的具体情况,故意伤害案多发的原因及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人生观和世界观错误。有的人由于没有得到良好的教育,文化素质和道德品质低下,金钱至上、不劳而获、好逸恶劳的思想滋生蔓延,最终导致人生观和世界观的扭曲,他们拉班结伙,不务正业,希望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利益用于享受,在一定区域内称王称霸,对一些生意人强行收取“保护费”,为一些高利贷发放者收取债务,其间不时对他人实施恐吓甚至殴打;或者由于小团伙之间的利益冲突发生械斗,情节和后果达到一定程度便成为故意伤害刑事案件。二、酒后烦躁,情绪失控。就本地来看,有不少故意伤害案件都和酒有关,特别是在一些农村的客事场合和城镇的各类娱乐场所,有的因劝酒引发纠纷,有的因酒后言语出格引发纠纷,更有甚者因看他人的相貌或穿着,认为不符合自己的欣赏要求就对他人施加暴力伤害。总之,很多人酒后容易兴奋,因兴奋而好冲动,因冲动而失去基本的自控能力,引起伤害事件甚至刑事案件的发生。三、素有积怨,怀恨在心。现实生活中,有的人本性心胸狭窄喜欢斤斤计较,一点小事也很难容忍和释怀;对曾经和自己发生过不愉快的人怀恨在心,碰到适当的时间和场合便使矛盾升级,最终发生故意伤害刑事案件。四、邻里纠纷升级。邻里间或因饲养动物轻微损害庄稼,或因田地四至、排水、通道等相邻争执,或因其他生产生活中鸡毛蒜皮的小事产生纠纷,彼此不能互谅互让,矛盾纠纷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化解,最后发生暴力冲突以致酿成血案。五、家庭矛盾激化。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构成单位,家庭的团结和健康对社会和谐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有的家庭父子间或夫妻不和,因生产、建设或生活方式认识差异发生矛盾,矛盾激化后上升为刑事案件。
发生故意伤害案件的原因颇多,有的存在明显的犯罪目的,有的却是激情犯罪,稀里糊涂就伤害了他人,但总的与罪犯法律意识淡薄,综合素质偏低有紧密的的联系。综合长期的司法实践,笔者认为,针对减少这类案件发生的主要对策及建议有:
一、要加大公民素质教育和法制宣传力度。犯罪的发生概率与公民的综合素质密切相关并呈反比关系,即公民的综合素质越高,发生犯罪的概率就越低,反之亦然。所以,提高公民的综合素质是减少犯罪发生的有效手段。通过家庭、学校、社会给予公民持续的教育,使公民的文化素质和道德品质不断得到提升,结合公民自身的能动学习与自我完善,不断提高综合素质,从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同时,通过多渠道多层次的宣传,使公民知法、懂法、守法,有效维护法律的权威,逐步引导全社会形成崇尚法治、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形态。
二、要增强对娱乐行业的管理力度,改进管理方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类娱乐场所如雨后春笋般发展,为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的同时也成为犯罪的多发地点。相关有权部门务必与时俱进,加强对娱乐行业的管理力度,加强对娱乐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加强管理部门和管理对象之间的联系,思考改进管理方法,通过科学有序管理,和从业者一道实时预防和控制,切实减少犯罪的发生。
三、要积极妥善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邻里纠纷或家庭矛盾引发故意伤害等刑事案的现象时有发生,民间纠纷需得到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避免矛盾升级和激化。各级调解组织,要不断提高发现矛盾的敏锐性和调处矛盾的能力,增强责任心,改进工作方法,切实承担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最大限度的控制邻里纠纷和家庭矛盾引发血案。
四、要切实加强社会治安管理,注重综治维稳工作的实际效果。随着公民的权利意识日益增强,但对于治安管理来说也出现了新问题,在没有掌握清楚的事实和确实的证据之前,或者在违法行为尚未造成损害结果之前,执法人员不敢也不愿主动管理,明哲保身的思想严重,一些治安隐患未能得到及时排查和消除,一定程度上放任和助长了违法者的犯罪心理。所以,具体的执法部门必须严格执法,做到违法必究,尽职尽责的维护社会治安,各级综治维稳部门也要充分认识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减少违法犯罪发生的重要性,站在讲政治的高度积极统筹协调,整合全部综治力量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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