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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措施对法院审判工作的负面影响

 [日期:2015-11-28]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刘东明   阅读:1
核心提示: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强制措施。正确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对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近三年来,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中,在侦查或起诉环节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案件的数量较以往有较大幅度上升。2011年,晋宁法院受理公诉案件229410人,其中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有6675人,占18.3%2012年,受理公诉案件224376人,其中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有100136人,占36.2%,2013年截止8月,受理公诉案件175269人,其中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有7299人,占36.8%。取保候审措施的大量适用,也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主要有:一是检察机关起诉的未被羁押被告人的案件,在审判环节法院如果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不仅大大增加了承办法官的工作量,还无形中把法院和被告人推到了一个对立面,容易让被告人及其亲属对法院尤其是承办法官产生抵触情绪,给审判人员带来很大的精神压力;二是由于执行监管不力,造成部分被告人脱管,或联系不到被告人,或开庭时不及时到庭甚至是传唤不到被告人,不利于案件的及时审理,延长了办案时限;三是由于对被告人不予收监,尤其是职务犯罪及经济犯罪案件,取保候审在外的被告人翻供、串供,诱使证人翻证等情况时有发生,出现前后供述不一,或隐藏、销毁证据,特别是书证、物证,给法院采信证据增加了难度,使法院审理陷入困难;四是部分未被羁押的被告人及其家人在审理阶段,经常到办公室纠缠承办法官,不厌其烦的诉说案情、家庭压力、受害人的过错,分散法官的精力,甚至给整个庭室的正常工作造成严重影响;五是部分未被羁押被告人,对案件性质认识不足,例如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盗窃等案件,认为情节轻微,法院不会判处实刑,所以不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甚至拒绝赔偿,给法院调解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六是部分敏感案件,例如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此类案件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会给法院在对被告人考虑定罪量刑时,产生一种无形的压力。
    
为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尽量避免对法院审判工作的负面影响,晋宁法院提出以下四点建议:一是公检法三机关在决定对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措施时,一定要与当前的社会治安形势相结合。对重罪(法定刑在3年以上)案件的被告人以不适用取保候审为宜;对犯罪情节较轻但有受害人需赔偿的案件,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以保证金保证为主,可以有效避免被告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给受害人带来的伤害;二是侦查、起诉阶段,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前,必须确保相关证据已被固定,并告知脱管、干扰证人作证、隐藏、毁灭证据应当承担的严厉后果,且监管机关应当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保证强制措施执行工作到位,确保案件顺利结案;三是移送手续应完备,对适用取保候审措施的依据和理由要向受案机关说明,对犯罪嫌疑人现住所、家庭关系及联系方式有记录,确保能随传随到,以利于人民法院顺利及时审理案件;四是对部分职务犯罪及经济犯罪案件,慎用取保候审措施,一方面可以排除干扰,确保审判工作的公平公正,也可以消除群众对司法机关畏惧权势、抓小放大的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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