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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思考

 [日期:2015-11-28]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 张鸫霞   阅读:1
核心提示:

近年来,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始终坚持“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原则,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积极致力于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依法审结了一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下面,笔者就镇康县人民法院2009年至201310月中旬间所受理并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专题调研,并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就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及预防方法概略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分析  

近五年来,镇康县人民法院共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36件,判处未成被告人61人。其中,盗窃罪56人,故意伤害罪1330人,抢劫罪710人,寻衅滋事罪46人,强奸罪34人,故意毁坏财物罪12人,非法经营罪11人,投放危险物质罪11人,放火罪11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46人(其中缓刑23人),拘役1人、管制1人,免于刑事处罚6人,非监禁刑适用率达39.34%。  

1、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类型。2009年,共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911人,其中盗窃罪11人,故意伤害罪35人,抢劫罪33人,非法经营罪11人,投放危险物质罪11人;2010年,受理并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914人,其中故意伤害罪23人,寻衅滋事罪33人,盗窃罪23人,抢劫罪25人(其中有两人同时犯有抢劫罪和强奸罪);2011年,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915人,其中强奸罪22人,故意伤害罪48人,寻衅滋事罪13人,抢劫罪11人,盗窃罪11人;2012年,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14人,其中故意伤害罪312人,强奸罪12人;20131月至10月中旬,共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57人,其中故意伤害罪12人,盗窃11人,放火罪11人,故意毁坏财物罪12人,抢劫罪11人。从上述数据可知,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强奸罪是镇康县未成年人犯罪的常发性案件类型。  

2、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年龄层次。据统计,近五年来,镇康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犯罪时14周岁1人,15周岁1人,16周岁12人,17周岁47人。就笔者统计的数据看,16-17岁是镇康县未成年人的犯罪高峰年龄阶段,特别是17岁的未成年涉案人员占77.05,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发人群。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性别结构。近五年来,在镇康县人民法院所审结的36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61名涉案未成年被告人均为男性。可见,男性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所占比例较大。  

4、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据笔者从镇康县人民法院近五年来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资料统计分析,其犯罪特点可大致归纳如下:一是作案动机单纯、盲目,具有一定的突发性和不确定性;二是青少年的经济实力与其超前消费之间的矛盾凸显,暴力性犯罪和侵财性犯罪突出;三是大部分涉案未成年被告人只接受过小学或初中教育,文化素质普遍不高;四是流动闲散无业人员和弱势青少年群体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发人群;五是网络日益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诱因。  

(二)我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主要做法  

近五年来,镇康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和谐司法理念,以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为目标,深入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充分利用审判岗位优势,加强庭前、庭审、庭后工作延伸,普及法律知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切实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努力提升他们依法自护维权的意识,在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和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是庭前调查摸底,情况掌控到位。办案法官在认真查阅卷宗,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开庭审理前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查找其犯罪的原因。通过到未成年被告人所在社区、村委会、学校及家中就其情感特点、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和犯罪原因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剖析其犯罪根源,对是否适宜判处非监禁刑进行评估,从而找准切入点进行感化教育,努力减轻被告人的心理压力,消除其紧张情绪、了解其真实思想,有针对性地帮助未成年被告人解决思想认识问题,正视自己犯下的错误罪行,认识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促使其自愿接受审判。  

二是注重爱心感化和释法明理,法庭教育到位。遵循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实行人性化司法,将庭审教育作为必经程序,突出“寓教于审、审教合一”的理念,使法庭既不失法律威严又充满平和气氛,法官、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人民陪审员密切配合,从不同角度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激发“共鸣点”,找准“感化点”,使未成年被告人真正认识到犯罪的原因和犯罪的危害性,从而认罪悔罪,重做新人。一方面是抓庭审教育。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办案法官以国家的法律为基点,尽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简捷明快的审判方式向未成年被告人讲明其行为与法律的冲突点,引导他们正确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及其社会危害性,促其真心悔过,真正从内心深处伏法、认罪、悔罪。一方面是抓宣判教育。针对未成年被告人可塑性强,但思想脆弱、情绪容易波动,审判人员在宣判中根据具体的犯罪事实注重讲明判决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采取以案说法的方式进行服判息诉工作,告知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一定要循规蹈矩,不要重蹈覆辙,对判处实刑的则鼓励他们要树立信心,安心接受劳动改造,争取减刑,以期早日回归社会。同时,认真听取未成年被告人对判决的意见,耐心解答他们的疑问,帮助他们认识错误,认清行为的危害,增加悔过自新的内在动力,从而有效避免未成年被告人在判决与预期结果相差甚远时产生不认罪伏法的抵触心理。  

三是延伸帮教服务,跟踪回访到位。为使犯罪未成年被告人感受到温暖和关爱,镇康县人民法院不断拓宽庭后延伸渠道,重视未成年当事人特别是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案后回访帮教工作。工作中,不断创新、完善未成年涉案人员回访帮教工作机制,落实帮教人员,并努力为每名缓刑未成年涉案人员建立档案,设立回访考察卡,记录他们的表现情况,实行动态跟踪监督帮教。对被判处缓、管、免的未成年人,定期或不定期采取家访或举办家长座谈会等形式进行思想沟通,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思想状况和改造情况,并讲解相关法律知识和政策,使其感受到政府对他们的宽大与关怀,从而放下思想包袱,坚定信心,争取早日回归社会,消除再犯因素。对一些重点对象则实行随机回访,多轮帮教。同时,结合辖区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人性化办案、和谐化办案和立体化防控的新方法,进一步做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  

(三)我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当前,镇康县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也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其主要是没有专门从事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组织和人员,在很大程度上导致没有更多的精力开展社会调查及回访帮教等工作,从而制约着未成年人审判质量的持续良好开展。工作中,由于受到机构编制和审判人员不足的局限,目前镇康县人民法院尚无独立编制的少年审判机构,仅在内设的两个刑事审判庭中指定由刑事审判第二庭依法审理未成人犯罪案件,而院内仅有三名从事刑事审判的法官,使得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合议庭不得不依附在刑庭的合议庭中,且刑事审判第二庭的法官均参与院内其他刑事案件的轮排审理,无法做到专人办专案。在繁重的工作压力之下,未成年人案件的承办法官未能从其他案件的审理工作中脱离出来,从而不得不缩减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向前及向后的延伸工作。同时,从事刑事审判的法官虽有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但均未接受过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方面知识的系统学习培训,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全面有效开展。  

二、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分析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自身缺乏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水准不高,追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主观原因外,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社会因素。从审判实践中分析,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因素主要有好奇心理和消极的模仿心理,盲从和从众心理,逆反心理和报复心理,无视法律、法制观念淡薄及自暴自弃的心理等;客观原因主要是家庭原因和社会因素。在社会因素方面,主要包含不良社会风气诱发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不健康的影视、网吧、书刊的影响等导致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下面,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进行概略分析:    

一是未成年人自主意识较差,易受社会不良因素腐蚀。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部分人员消费生活方式的刺激,使一些未成年人产生了歪曲的人生观、价值观、崇尚金钱主义,从最初的羡慕、眼红发展到想亲自体验效仿,直到竭力追求。他们不惜采取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的手段获取金钱去实现个人的“目标”。同时,低级、庸俗的文化侵害、腐蚀着未成年人的灵魂。由于文化市场管理失范,某些环节管理不严,查处不力,致使一些质量低劣,格调低下,内容庸俗,以宣扬色情、暴力为主的精神产品充斥着文化市场,这对一些缺乏辨别能力的未成年人毒害很大。当前,网吧、游戏室也使一些未成年人过早涉足一些不健康的东西,特别是一些经营游戏机的人巧立名目,采取赌博方式,引诱刺激未成年人,一旦钱用光,极易诱发盗窃、抢劫等暴力侵财型犯罪活动。    

二是社会各方面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管理尚存缺漏,父母监管不到位。当前,有些学校在片面追求升学率的情况下,忽略了对未成年学生的思想品质教育和法制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部分未成年学生缺乏正确的理想信念,不知什么是违法犯罪,缺乏普通的法律常识,头脑中没有辨别是非的标准,不懂法、不知法,也就谈不上遵纪守法。可见,学校缺乏对未成年人的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是其违法犯罪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同时,有些家庭对子女过问较少,淡化了感情交流,不少子女与父母间存在隔膜,使得家庭对子女的监督、制约作用消弱;一些未成年人远离家庭到外地读书,家长以将孩子交给了学校、路程远、不好管为借口,自觉或不自觉地放弃了对子女的管教义务,使家庭、学校、单位和社会管理脱节,形成教育“漏洞”,致使少数未成年人受坏人引诱和唆使下误入歧途。另外,一些地处边远山区的家庭,因为没有文化,无法顾及孩子的身体发育、知识的获取和思想情操的陶冶,更不懂得法律知识,生活在这样家庭中的未成年人由于缺乏管束而逐步走上犯罪道路。    

三是未成年人自身的生理、心理特点容易走上犯罪道路。未成年人正处于生理和心理发育成长阶段,辨别是非、区分善恶和抵御外界影响的能力较差,自控能力弱,行为不稳,模仿力强,好冲动。这种身心发育的不平衡,使未成年人抵抗外界的干扰能力显得相当脆弱,易做出越轨举动,在某种偶然因素诱发下,极易走向犯罪。加之部分未成年人文化素质不高和其自身不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游手好闲、好逸恶劳、无事生非的不良嗜好和品行,自身性格的缺陷,幼稚的心理,以及自身生活需要、人格尊严得不到满足,加上法制观念的缺乏等等,使得他们分辨是非的能力较差,其处世的无知性、盲目性就很难应付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影响,经不起诱惑,很容易被别人拉拢、利用,或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义气用事,不计后果等,一旦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刺激,很容易走向犯罪道路。镇康县因地处边疆,喝酒习俗盛行,在这样一个大氛围下,许多未成年人都会喝酒,但他们年轻好胜,喝了酒后头脑发热,不计后果,从而诱发犯罪。   

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途径分析  

针对上述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和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下面,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就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是充分发挥学校教书育人的作用,让未成年人在学校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教育中,应针对未成年人的思想情况和表现实际,安排专门时间,加强对理想、道德、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在各门学科环节中,加强德育的渗透,教育未成年人遵守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进一步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同时,应注意遵循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道德认识发展水平和思想品德形成规律,循序渐进,组织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增长社会知识和经验;对已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采取积极的措施进行矫治。    

  二是政法部门应严厉打击危害未成年人成长的各种犯罪,并做好涉案人员的挽救改造工作。政法部门应切实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特别应加大整治校园周边环境力度,清理整顿学校周边的各种场所及各种影视、网吧,给未成年人营造一个舒心的学习、生活环境,保障他们有一个和谐、健康的生存与成长空间,同时加强和做好已犯罪未成年人的改造以及服刑期满后回归社会后的工作。就法院而言,少年审判庭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严格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挽救未成年涉案人员上下功夫,并努力从多个方面着手,建立健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长效机制。   

三是要不断优化少年司法环境,搞好回访帮教工作。工作中,应不断优化少年司法环境,逐步推行少年司法组织专门化,在适当的时机设立独立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邀人民陪审员制度,有效提高少年司法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同时,要注重加强未成年涉案人员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创新社区矫正的内容和方式,通过走进校园开办讲座、举办模拟法庭等形式向未成年人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做好未成年涉案人员社区矫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就法院而言,应积极与少管所、社区、学校等部门建立帮教联系,建立未成年罪犯帮教档案,不定期对其进行回访座谈,了解他们的思想、学习及改造情况,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被判处非监禁刑未成年人的学习和就业问题,重新树立他们对生活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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