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对七名平均年龄在18岁的被告人进行了一审宣判,对被告人师某某、范某、董某某、汤某某、石某、赵某等七人构成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年、五年等不同的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4日至6月期间,被告人师某某、范某、董某某、汤某某、石某等人相互结伙并先后窜至弥渡县弥城镇、苴力镇等地以在校学生为作案对象,采用言语威胁、肢体殴打的方式对多名学生实施了7次抢劫,共劫得现金900余元及价值2700余元的手机、MP3等物;此外几名被告人还结伙先后窜至寅街镇、弥城镇、红岩镇等地盗窃了他人饲养的鸡、鸭、鹅等价值26100余元的财物并销赃挥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师某某、范某、董某某、汤某某、石某等人的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盗窃罪,遂对七人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释法:七名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不是新型的案例,但这个案件发人深思的是七名被告人的平均年龄也就18岁左右,其中董某某才刚迈进16岁的门槛,他们实施抢劫时选择的对象均是在校学生,实施盗窃的对象大多是鸡、鸭、鹅等家禽。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实施抢劫三次以上量刑起点就是十年,这七名被告人根本不曾意识到自己对学生收点所谓的“保护费”的行为会闯下这么大的“祸”;此外,在某些老百姓眼中,偷鸡摸狗这种小偷小摸的行为也许算不上什么“大事”,但今天几只鸡、明天几只鸭,日积月累,终究也是酿成了“大祸”。在这里,我们只想说:从这几名被告人身上折射出的社会问题很多,但较早辍学,文化低、法制意识薄弱,家长对他们又缺乏管教,最终,为了几元的零花钱,强拿硬要,偷鸡摸狗,终究走上了犯罪道路。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善是一种循环,恶也是一种循环,这是对七名被告人的忠告,也是我们希望每一人在自己人生旅途中应坚守的一份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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