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新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限于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其赔偿范围明显低于民事案件。而故意伤害自诉案件被害人又有选择诉讼的自由。这就可能出现当事人由于选择了不同的诉讼而出现不同赔偿的结果。
若故意伤害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被依法宣告无罪,那么民事部分应如何处理?是要求被害人另案起诉,还是由同一刑事审判组织继续审理?刑诉法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裁定驳回起诉;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对依法宣告无罪的案件,其附带民事部分应当依法进行调解或一并作出判决。依此,便会出现两种情况:如果被害人撤诉或被驳回起诉,另行提起民事诉讼,那么应当按照民事案件的赔偿标准;如果继续由原来的刑事审判组织审理附带民事部分,则应当适用刑事的赔偿标准。故而,同一侵权行为在均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因选择了不同的诉讼程序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被害人所得到的赔偿也因此不同,这对于不熟悉或不理解法律规定的当事人来说,极易引起误解或对法院产生怨怼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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