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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郁症发驾车冲撞行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日期:2015-11-24]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李晓丽   阅读:0
核心提示:

 

  6月30日上午,北京市一中院就被告人白连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白连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白连波当庭表示不上诉。 

被告人白连波于2014年9月12日10时许,在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马坊村西侧马讲路上,驾驶红色“马自达”牌轿车无故对路上行人进行冲撞,造成韩某某(女,殁年45岁)失血性休克合并脑损伤死亡,辛某某(女,殁年30岁)被钝性外力作用导致颅脑损伤死亡,何某某轻伤。作案后,被告人白连波作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

今年6月12日上午,北京市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白连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庭审过程中,被告白连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白连波的辩护人就白连波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进行了辩护,主张白连波作为一名抑郁症患者,在案发时行为控制能力明显受限,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因此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据了解,在案件宣判前经法院调解,白连波的家人向两位死者各赔偿20万元,伤者赔偿6万元,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白连波驾驶机动车故意冲撞行人,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案发时被告人白连波受所患精神疾病影响,控制能力减弱,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且在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同时考虑在本院审理期间白连波与其法定代理人赔偿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经济损失,达成了民事调解并获得谅解的情节,依法对被告人白连波予以从轻处罚。综上,北京一中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白连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件宣判后,白连波表示不会上诉,并感谢法律对他的从轻处理,并会珍惜这一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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