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刘某在北京市大兴区某饭馆内吃饭,因吃饭结账问题,李某用扎啤杯砸伤被害人唇部。经法医鉴定,刘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8月5日(周三)上午9时30分,在大兴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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