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刑事律师辩护网!
北京刑事律师网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律师文章 >> 文章内容

在公共场所故意放火焚烧物品,危害公共安全

 [日期:2015-11-23]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李某被单位辞退后,因怀疑被辞一事与妻妹有关,便在妻妹家门口放火泄愤。近日,石景山法院受理了被告人李某涉嫌犯放火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因怀疑自己被单位辞退与妻妹郭某有关,遂在被害人郭某位于本市石景山区养马场南坑2号的租住地门外通道内,点燃堆放有木材、纸盒等易燃物品的杂物堆,后李某离开现场。郭某邻居李某将火扑灭后报警。被告人李某于2015年8月18日被民警查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在公共场所故意放火焚烧物品,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向石景山法院提起公诉。

  11月19日(周四)上午9时30分,在石景山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