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涉外海上交通事故有哪些特点?
涉外海上交通事故因其发生在特定的区域少涉及特殊主体,具有复杂的危害后果,又有与其他类型交通事故不相同的特点。
1、主体的特殊性。肇事船舶的船旗登记通常在国外,从事作业的海员也是外国公民,这些因素使得事故的处理涉及外事、海事、港监、公安边防、海警等多个部门。同时肇事外轮一般是大型船只,其指挥、操纵的复杂性决定涉案人员众多,包括直接驾驶船舶的职务船员、履行缭望职责的值班水手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租赁人员。
2、逃逸的高发性。涉外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地点因受季节、风向、洋流以及船舶的机动性和操控性影响往往难以确定,现场难以保留。因而虽有相关的国际公约、各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传统的航海职业道德对船长规定海上救助义务,但船长及船东为逃避经济赔偿和责任追究,大多选择逃逸。举一个例子,2004年至2012年舟山海域涉外交通事故中,远离岸线的肇事逃逸或涉嫌肇事逃逸事故占81.1%
3、后果的复杂性。人员的伤亡和财产的损失作为危害后果是认定交通肇事罪的重要标准,包括死亡、重伤和财产损失。海上交通肇事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较为复杂多样:有死亡事实的发生但很难找到死亡证据即受害者尸体;很少发生的因碰撞产生的人员重伤以及包括海洋环境污染在内的财产损害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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