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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电话报警但是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日期:2016-09-05]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5
核心提示: 打电话报警但是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打电话报警但是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刑事审判参考》中有一个指导案例,是黄光故意杀人案。在此案中,被害人及黄光本人食用有毒猫汤后均呈中毒状,送往医院抢救。在医院,黄光打电话报警称三人食物中毒,要求出警。但报警时并未称其投毒,且自始至终没有告知或者提示医生三人系因服用大茶药而中毒,致被害人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在此篇案例分析中,指出:虽然黄光打电话报警,但是,公安机关出警后,仍不能明确谁是投毒行为实施人,黄光的报警,并不必然将自己置于犯罪嫌疑人的地位。且之后的七天之内,公安机关在经过大量调查工作,取得一定证据后,才对黄光刑事拘留。在七天的调查中,黄光均未如实交代其投毒杀人的事实。故本案虽然以黄光报警而案发,但是黄光的报警与公安机关将黄光作为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间没有关联性,黄光的归案也不具备主动性和自愿性,故黄光缺乏自动投案的要件。虽然黄光在被拘留后第二天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但是不能认定为自首。

观点来源:476号、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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