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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通知到案属于自首吗

 [日期:2016-03-31]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3
核心提示:

          公安机关电话通知犯罪嫌疑人到案,犯罪嫌疑人知道公安机关找他为何事的情况下,是否具有属于自动投案,在全国范围司法实践中应当说认定自动投案为主流,争议不大。然而在浙江省,从2007年之后就一直较为混乱。根据98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很明确,受到讯问、采取强制措施两种情况之外的,嫌疑人自己去的,直奔公、检、法去的就可以认定自动投案。而在2007年,浙江省高院、省检察院出台了《关于严格依法认定自首的通知》浙高法(2007)248号文件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人(均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抓获之前或者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自己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等候处理的行为。包括犯罪后,犯罪事实未被发觉之前、或者犯罪事实被发觉但犯罪人未被发觉、或者犯罪人已被发觉但未受到司法机关讯问、传唤及未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之前,甚至犯罪人被通缉、追捕被抓获之前的主动投案行为。该规定,比司法解释多了一个“传唤”,而实务中又认为“电话通知”是属于“传唤”的一种,从而认为电话通知到案就不认为是自动投案。几年司法实践下来,有些地区认为这样理解不对,应当认定自动投案,各个地方适用乱的一塌糊涂。有些地方检察院认定自首的法院也顺势认定,检察院不认定自首的,法院也不认定。当初浙江省的规定,是因为实践中送自首的现象较为严重,电话通知到案情况越来越多,怕造成司法不公。但认定自首,法律本来就规定了“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给法院自由裁量从轻、减轻的幅度。法院自由裁量者不是机器,可以根据主动投案的主动程度、各种情况作出从轻、减轻的幅度,甚至不从轻。交通肇事后在现场等待处理是否认定自动投案,当初浙江省高法也认为不能认定为自首,而后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但可以不从轻处罚。时至今日,电话通知到案是否认定自动投案,我想浙江省应当再作出一个明确的指导意见,随着裁判文书的公开,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裁判文书被不断的热传,不同的司法适用,损害的将是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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