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进步,许多社会复杂因素涌现,在犯罪群体中出现了一批不容小视的群体──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群体开始充斥于各种犯罪类型中,有侵财性的,有暴力性,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等等。未成年人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反映的是一种社会疾病,折射出未成年人赖以成长的社会、家庭、环境等因素,这一犯罪群体的出现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我国的未成年人教育以及和其相关的一系列社会病理,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当今中国必须必须面临和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从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入手,剖析导致未成人犯罪的原因,提出解决对策。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
(一)犯罪主体年龄呈低龄趋势。据不完全统计,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发期在16周岁左右,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更为突出,他们频繁接触网络等一系列不良社会因素,造成生理、心理扭曲,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呈现出越来越低龄化的趋势。
(二)犯罪主体文化素质偏低。具有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70%左右,这表明未成年人犯罪与其受教育程度息息相关,良好教育的取得不仅来源于学校,还来源家庭,乃至整个社会。
(三)犯罪类型多元化。过去未成年人犯罪是以盗窃为主,犯罪类型单一,而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越来越多,由过去的单一犯罪形式向多元形式发展。暴力犯罪、财产犯罪和性犯罪是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如抢劫案件、故意伤害案件的增多。
(四)犯罪组织团伙化。未成年人由于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单独作案往往难以成功,结成团伙可以互相壮胆,减少作案阻力,使犯罪易于得逞,因此当前未成年人犯罪中二人以上团伙犯罪的占50%以上。
(五)无业及外来打工人员犯罪增多。由于未成年人犯罪主体的文化素质偏低,许多未成年人初中毕业后便辍学在家,无所事事,或者背井离乡外出闯荡,再加上自身辩白能力不强,极易受社会不良因素影响,使无业及外出打工的未成年人成为犯罪的高发群体。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自我价值观念的偏离。
心智发育不健全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诱因。年龄小,文化程度低,处于生理和心理发育阶段的未成年人,认识能力自我控制能力低下,容易受外界不良因素影响。众所周知,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受教育程度不高,生活自理能力欠缺,更谈不上通过教育提高其认识社会和控制自我行为的能力,极易形成错误的人生观、价值观,进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另外,个别学校对有劣迹的学生采取不加管理、放人自如的方法,也使一部份经教育可挽救的学生失去了就学的机会,很多无业又无学可上的未成年人走上了犯罪道路。
(二)文化、教育的缺失。
1.文化市场缺乏严格监管。美国学者班杜拉认为:“电影、电视常常生动地描绘暴力的画面,并且剧中的暴力被说成一种可以接受的行为,他甚至反映了一种英雄气概,那些娴熟于暴力的英雄从未因此而受到法律或社会的制裁。由此,人们将自觉不自觉的接受暴力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并用于处理日常事物或人际关系。”未成年涉世不深,对社会的认识很多是通过模仿进行。文化市场的失控,已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直接诱因。
2、缺乏系统的法制教育。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的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使未成年人认识到违法和犯罪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及对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的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目前,学校法制教育落后,只停留在法律知识的传授上,不能使学生形成与法律规范要求相适应的价值观,不能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内化为学生自己的需要和行为,形成守法的行为习惯。
(三)家庭结构缺失、教育失当。
1.单亲家庭增多。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下岗职工家庭增多,家庭经济收入减少,从而使部分未成年人家庭矛盾激化,父母离异现象加剧。 家庭结构缺损,对未成年人产生消极影响。在单亲家庭中,未成年人由于缺少正常的父母之爱,感情受到创伤,生活缺乏保障,再加上同龄孩子的歧视、欺负,内心极度痛苦,精神忧郁,从而形成孤僻、冷淡的性格,甚至会走向极端,变得冷酷、残忍,一旦受到外界影响,极易走上犯罪道路。
2.家庭教育失当。由于外出务工现象的增多,许多未成年人成为了留守儿童,长时间得不到来自父母的教育与关爱。同时,隔代教育的溺爱使大多未成年人放任自如,不受管束。有的家长只注意孩子的智力开发,放弃了思想品德教育,只注重学习成绩,其他一切都无所谓,导致孩子人格上的畸形,容易产生犯罪;有的家长对子女期望值太高,教育方式又过于简单、粗暴,孩子的一言一行处处受家长支配,稍有过错,就会被训斥或打骂,使未成年人心灵受到创伤,常常会远离家庭,在同学、同龄人、同经历的人群中寻找同情和温暖,一旦遭到坏人的引诱,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三、预防和减少未成年犯罪的对策
(一)整顿社会风气,净化社会环境。
加强对未成年人产生危害的娱乐场所管理和控制。公安机关和文教部门要密切配合,对校园、周边的环境认真加以整治,彻底清除对未成年人的污染源,净化社会环境。比如网吧,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出入网吧以及网吧设立的位置等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但是还有些网吧老板为了利润明知而违反规定。因此,如何使娱乐场所为我们的社会发展及日常生活带来益处的同时,将其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限度,就需要我们在管理上下大力气,从而真正把未成年人堵在不健康的娱乐场所之外。同时,要加强对外来人员和流动人口管理,改革和完善就业政策和劳动保险制度,广开就业门路,防止犯罪增多给未成年人思想造成不良影响。农村初级中学开设实用农业科技课,使初中生掌握几门致富实用技术,以便使未升入高中的学生毕业后有一技之长,走自食其力的道路。
(二)家庭、学校教育结合,普及法律知识。
社会、学校、家庭对未成年人皆有不可推卸的教育和监护责任。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无不是教育、监护不严的结果。学校与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影响最为深刻、最为直接、最有受益性,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在学校向未成年人普及法律知识的同时,家庭成员也要言传身教、以身作则,通过亲力亲为的方式直接向未成年人灌输法律知识以及如何走上正确道路的方式。学校与家庭之间要通过走访、互访等有效形式,实现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互动,以克服学校重教轻育,家庭教育重育轻教的倾向,形成教育之合力,取得最佳效果。
(三)强化公安机关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规定部门职责时,将公安机关放在首要位置,在很多章节用条款规定了公安民警行为。基层公安派出所要组织民警熟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积极参与到本地、本社区预防未成年犯罪的工作中去,并充分发挥犯罪心理、犯罪信息、公安职权等方面的独有优势,多和有犯罪倾向的未成年人进行沟通,教育感化,利用犯罪心理学等专业知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特点、原因进行剖析,找出症结所在,对症下药。
(四)建立未成年人司法制度。
1.落实刑事政策,进行司法预防。根据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宗旨,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应逐步建立少年法庭。同时,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的审判应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审理未成年犯罪的案件时,可以有针对性地邀请其法定代理人、学校教师或心理学工作者介入庭审,实施心理疏导和亲情感化,同时也使相关责任人了解案情,增强责任感,防治未成年人心理疾病,积极配合法院做好教育工作。另外,在对未成年人量刑时,应扩大适用缓刑、减刑、假释的比例,给予未成年人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2.转化刑罚执行。笔者认为,对未成年人采用社会服务劳动等监外执行方式可以达到真正预防犯罪的目的。因为在监外服役的同时,他们可以照常融入社会生活、学习,不会产生监狱执行的落魄感、自卑感,不会遭到同龄人的嘲讽、另眼相看。因此,采用监外执行的方法可以让未成年犯在一个与社会近似的环境下生活、学习和改造,并运用社会的力量参与对失足少年的教育和改造,这也和行刑社会化和刑罚目的相一致。
(五)健全未成年人权利保障机制。
总体上讲,近年来由于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充分重视,使得我国在未成年人立法和司法上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仍然存在明显不足,如立法尚需完善、机构设置不健全等。健全未成年人的权利保障机制,对于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有着积极作用,具体应侧重以下几方面。一是对刑释人员的权利保障。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比较刑法中“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比较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二是加强对流入城市的未成年人权利的保障。流入城市的未成年人在适应新环境、新生活的同时,容易受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引诱从而偏离正道,违法犯罪。因此。因加强对流入城市的未成年人的权利保障,学校、家庭、社区齐抓共管,在学习、生活以及思想上进行多方引导,及时给予帮助。三是加强对失学、待业未成年人的管理。对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让其接受再教育,学校要承担起这部分未成年人的再教育任务,让其重归校园,减少流落在外产生违法犯罪的机率。对于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社区应发挥促进就业的功能,积极为待业未成年人寻找工作岗位。同时,社会各类企业也因为这部分未成年人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解决其就业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