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对于毒品犯罪的一个行之有效的辩护思路是,将涉案毒品的运动轨迹,与各涉案人的行为轨迹进行对比,如果重合度很高,就很难洗脱嫌疑,只能另觅突破口。如果只是短暂的交汇或交叉,就有很大的辩护空间。
但是,即使重合度很高,但涉案人不明知,其行为也不构成犯罪。例如,公诉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从广州运输毒品到青岛,但嫌疑人辩称不知道所运输的东西是毒品,而是服装,收取3000元运费。
《大连会议纪要》规定,收取高额运费并没有合理解释的,可以推定为明知。本案中,从广州到青岛,路途遥远,收取3000元运费并不属于高额收费,而是合理收费。因此,在公诉机关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明知的情况下,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当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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