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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应当使用户籍证明材料

 [日期:2015-12-09]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田帅   阅读:3
核心提示:

 

      户籍证明是由当事人原籍公安机关根据其户籍登记情况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以及家庭成员等内容。

         关于户籍证明的证明力问题,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均没有单独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是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即出生的时间以户籍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在认定出生时间问题上,户籍证明之所以具有高于其他证据的证明效力,原因在于其是有权机关依据法律授权按照法定程序或方式制作出具的,具有较强的规范性。

     为此,在司法实践中,户籍证明是认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的首要依据。户籍证明应当由犯罪嫌疑人原籍派出所出具,对于公安机关从其内网上下载的户籍信息材料,必须经犯罪嫌疑人所在地公安机关核实,并加盖公章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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