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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佳袭警杀人案带给社会法治的反思

 [日期:2015-12-08]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王维永   阅读:1
核心提示:

 

 
被告人杨佳暴力袭警致6死4伤恶性案件,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日以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杨佳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0月20日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同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核准杨佳死刑的裁定,并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执行死刑命令。该院接令后,于2008年11月26日以注射方式依法对杨佳执行了死刑。这一震惊全国并引起国人广泛关注的“7.1”暴力犯罪案件,以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核准死刑并交付执行画上了句号。
任何一桩刑事案件的发生,都会对社会形成震动。震动之大小取决于犯罪的性质、手段,后果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杨佳暴力袭警杀人案,作案现场在上海市闸北公安分局办公大楼,作案手段为手持利刃连续捅刺,侵害对象是执行公务的民警和保安人员,造成的后果是造成6名警察死亡,2名警察轻伤,1名警察和1名保安人员轻微伤,该案无论犯罪手段、侵害对象以及犯罪后果,都属于特大恶性案件,其对社会的震动非一般刑案所能及,以致震惊国人,波及国际。现在行凶杀人者已被执行死刑,那是罪有应得,属犯罪分子应当自食之恶果,无可非议。但笔者觉得。将杨佳暴力袭警案件放在社会的法治层面来思考,的确有很多教训值得分析和总结,基于此,笔者拟就这一话题谈点不成熟的看法。
一、杨佳袭警案反映在社会治安防控功能方面的问题
笔者从阅读杨佳袭警杀人案的一、二审刑事判决书中了解到,2007年10月5日晚,杨佳所骑的无牌无证自行车受到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区公安分局芷江路派出所巡逻民警询问和盘查,之后杨佳向公安机关投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未达目的而离沪,于2008年6月26日再次返回上海决意报复行凶的。杨佳作为生于北京市的无业人员,从其索赔未成到离开上海,又从返回上海进行行凶报复准备工作,都有较长的时间跨度,一个27岁的血气方刚的青壮男子决意报复,无论从面部表情及行为特征都可显露作案征兆,但他周围的人、店家、社会基层组织(如城市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社区组织、基层派出所等)竟毫无查觉,表明我国城市管控职能和基层防控能力十分弱化。尤其作为闸北区社会治安控制机构的公安分局及各基层派出单位,明知杨佳为盘查自行车一事一直心怀不满,且一直为精神损失索赔而纠缠,表明其情绪已处于失控状态,即应该对其重点布控,却对他突然离沪后又突然返沪情况全然不知,最终导致其在失控状态下充分准备并轻而易举达到报复目的。通过上列情况分析,设若市民都有一双警惕的眼睛,社会基层组织能够充分发挥防范作用,社会无业人员和流动人员的管理到位,专门机关与群众组织的联防布控协调有力,这一恶性案件有可能不会发生。
二、杨佳袭警案反映在公安干警防范意识方面的问题
笔者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二刑初字第
99号刑事判决书中了解到,杨佳于2008年6月26日返沪后,在上海购买了“鹰达”牌单刃刀(刀全身长29厘米)、催泪喷射器、防毒面具、汽油、铁锤、手套等作案工具,于同年7月1日上午9时40分许窜到闸北公安分局大楼门前,首先投掷装有汽油的啤酒瓶引起燃烧,并趁保安人员灭火之际,头戴防毒面具闯入警务办公大楼底层大厅,用刀砍击保安人员顾建明头部,继而持刀分别猛捅正在工作且赤手空拳、毫无防备的民警方福新、倪景荣、张义阶、张建平,致4人倒地,杨又沿消防楼梯到9楼至11楼途中,持刀猛刺、猛砍赤水空拳且猝不及防的民警徐作亚、王凌山、李坷,又冲上21楼,持刀刺伤正在等候电梯的民警王骅,并闯入2113室行凶,致民警李伟受伤,被在场民警林玮等人当场捕获。这一整个过程中,杨佳从分局办公大楼的底层一路行凶杀到了21楼,如入无人之境,一眨眼功夫连续杀倒10人,致6名警察死亡,这表明,该局没有防暴紧急预案,民警缺乏敌情意识和自身防范意识,也缺乏训练有术的防暴能力,这样的公安队伍一遇紧急情况出现,必将措手不及,一败涂地。如此血淋淋的教训,是现成的教科书中无法找到的。
三、杨佳袭警案反映在社会舆论导向方面的问题
围绕杨佳袭警杀人案的发案、侦查、起诉与审判,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其中也不乏为杨佳鼓与呼者,所谓之理由主要有二:一为案件的起因问题,二为杨佳作案时精神是否正常问题。一时间闹得沸沸扬扬,以致一些人甚至是所谓名律师,法学专家站出来为杨佳开脱。笔者认为有必要澄清是非,以正视听。关于案件起因问题,即所谓杨佳因骑无牌无证自行车受到警方盘查中是否受到殴打问题,查阅该案的一、二审刑事判决即可知道,纯系辩护律师等人怀疑,录音录相资料显示及众多证人证言证明均无殴打情节,连杨佳自己书写的日记和申诉信件中也只字未提殴打之事。因此,所谓殴打之说不敢说是个别人别有用心,至少可以说是怀疑所致的无中生有。关于杨佳作案时的精神是否正常问题,上海警方针对社会传言,为慎重起见委托专门鉴定机构作了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结论为杨佳“无精神病,且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而且连杨佳的辩护律师也承认“杨佳头脑清醒”。更兼有杨佳预谋报复而准备犯罪工具的一系列行为以及一、二审杨佳清楚陈述、回答各种问题的事实证明,他根本就没有患精神病。笔者认为,公众对案件给予关注是对司法审判的信赖与监督,但有些人无中生有的随便放言,都是极不负责的,甚至为司法设障,干挠程序运行。应当明确,当今中国提倡民主和自由,并非超越法度的胡言乱语,任何的自由都必须在法治允许的范围内方能获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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