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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老年人犯罪情况的调研报告

 [日期:2015-12-08]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徐贤飞   阅读:1
核心提示:

 

  我国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犯罪形势日趋严峻。老年人犯罪(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实施的犯罪)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问题。课题组通过对綦江区人民法院2010年至2012年审结的老年人犯罪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概括了老年人刑事案件主要特点,分析了犯罪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预防老年人犯罪的对策建议。

一、基本情况及主要特点

(一)基本情况

2010年至2012年,綦江法院共审结各种类型的老年人刑事案件53件,判处老年罪犯56人。其中,2010年审结23件,判处24人;2011年审结10件,判处罪犯10人;2012年审结20件,判处22人。案件数量整体平稳,以2012年为例,该年老年人刑事案件占当年刑事案件的比例为3.75%。

(二)主要特点

1.犯罪类型比较集中,部分案件犯罪性质严重。53件案件中,非法持有枪支案件比例最高,共审结14件,占26.4%,枪支类型主要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或其它物质的非制式枪。强奸、猥亵儿童等性犯罪比例较高,审结12件,判处罪犯12人,比例分别占22.6%和21.4%,犯罪对象均是幼女或智障妇女,犯罪手段多以引诱方式实施。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财产犯罪为9件,比例为17%,犯罪手段一般比较简单、直接。失火、交通肇事等过失性犯罪比例较大,审结7件,占13.2%。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务犯罪值得重视,尽管案件数量不多,但社会影响恶劣,如雷某妨害公务案中,雷某等人因占地青苗费赔偿问题得不到解决,采取断电方式阻止建设单位施工,后又纠集兄弟六人围攻、殴打前来制止的民警。

2.犯罪主体均是男性,文化程度低,作案年龄较大。判处的56名老年犯中,文化程度为文盲或小学文化的有52人,占92.9%。老年人作案平均年龄为64.4岁,其中年龄超过70周岁的老年犯就有8人,占14.3%,如76岁的周某亦因多次奸淫幼女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3.职业身份主要是农民,以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孤寡、“空巢”老人为主。56名老年犯中,农民53人,比例为94.6%,其余3人是退休工人。这些老年人主要生活在农村地区,经济条件较差。这些罪犯中,是孤寡老人或者子女不在身边的“空巢”老人就有48人,比例高达占85.7%。

4.审前羁押率较高。2010年判处的24名老年犯中,被实施逮捕强制措施的有5人,逮捕率为20.8%;2011、2012年,审判前被逮捕的分别为5人和11人,均达到了50%的逮捕率。  

二、老年人犯罪原因分析

1.老年人内心孤独压抑,情感得不到慰藉,导致性犯罪以及其他暴力犯罪。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农村人口纷纷涌入城市,家庭结构由“大家庭”向“小家庭”转变,亲情关系似有断裂倾向,一些老年人感受不到亲人关爱,情感空虚寂寞,甚至部分老年人有被社会“隔离”和“边缘化”感觉。长此以往,导致部分老年人有性格冲动、暴躁、遇事容易走极端等心理问题。如74岁的五保户王某就因50元欠款纠纷与76岁老人陈某发生争吵,进而将陈某殴打致死。加之由于农村保守的性观念以及不良文化的渗透,部分丧偶老年人的性需求得不到满足,内心压抑,导致性犯罪频发。同时,农村留守女童缺乏家长的保护,也为犯罪分子实施性侵害提供了可趁之机。

2.老年人生活无保障,导致财产犯罪多发。目前,綦江农村地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水平还比较低,覆盖面不广,还难以为老年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同时,一些老年人的子女因不履行赡养义务或经济困难无力赡养,导致部分老年人还在“自食其力”,生活十分困难。加之体力限制和智力衰退,老年人已难以胜任农业生产或其他劳动,部分老年人不得不铤而走险,通过盗窃、诈骗等犯罪手段获得经济收入以维持生活。

3.火灾防范意识不强,导致失火犯罪较多。目前,不少老年人生活在农村地区,甚至还在从事农业生产。綦江农村地区林木资源丰富、杂草较多,许多老年人还有“烧山肥田”等传统农业生产经验。一些老年人缺乏火灾防范意识,不顾引发火灾的风险,甚至在天气干燥季节也野外用火,极易引发火灾。加之体力限制,一旦发生火灾,老年人也无力及时控制火势。

4.“倚老卖来”心态作崇以及缺乏法律意识,导致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务犯罪。一些老年人法律意识不强,思想比较偏执、“认死理”,一旦诉求得不到满足,就不依不挠,思想工作很难做通。部分老年人有“倚老卖老”心态,认为“闹事就能解决问题”、“政府不敢把老年人怎样”,加之部分执法人员缺乏耐心、方式不当,很容易激发老年人的对立情绪,进而采取聚众闹事、阻碍执法人员执法或扰乱社会秩序。少部分别有用心的人员,更是利用了老年人这一心理特点,煽动、唆使老年人聚众闹事、妨害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执法办案。

5.办案机关不正确的司法理念,导致非法持有火药枪等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行为当做犯罪论处。在綦江农村地区,一些老年人家中都有猎枪等火药发射器。就枪支来源看,大多数是祖辈遗留下来或上个世纪80、90年代自制用于打猎,几乎都不再使用,其社会危害性很小。但依据刑法,持有一只火药枪也达到入罪标准。一些办案人员机械地理解刑法条文,没有综合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同时部分办案人员基于此类案件办案成本低、“破案率”高等功利思想,把农村地区老年人持有枪支等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行为也以犯罪论处,使得这些老年人“不明不白”就“犯了事”。

三、预防老年人犯罪的对策建议

1.树立老年人特殊保护的司法理念。办案人员要正确理解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对老年人慎用逮捕强制措施,坚持老年人案件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原则,对农村地区老年人常犯的、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尽量通过非刑事司法途径予以解决。对老年人刑事案件,要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环节探索适合老年身心特点、特殊保护的制度,建立对老年人从宽处罚、有利于回归社会的机制,彰显刑事司法的“人情味”。

2.建立健全老年人社会保障体制和公共福利体系。政府及社会各界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扩大老年人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进一步提高农村地区老年人医疗、养老保险水平。大力发展社会救助,加强对孤寡、“失独”老人和农村五保户等困难家庭的社会救助力度。要加强和规范农村养老院建设,确保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终”。

3.在执法办案中,工作人员要注意方式方法,特别是涉及老年人切身利益的事情,要注重耐心、细致地说理,重在疏导和教育,要避免激发老年人的对立情绪,防止老年人因认识偏执、利益诉求得不到满足而走犯罪极端。

4.普及法律知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相关单位要丰富法制教育的形式,以活生生的案例和通俗易通的语言等老年人易于接受的方式,加强对老年人的普法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对政策法律的理解能力。同时,要引导他们改进落后的农业生产方式,指导他们提高火灾防范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

5.关心、关爱老年人生活,引导老年人健康生活。依法惩治虐待、遗弃、歧视、不赡养老人的行为。政府及用人单位要为子女探望、照顾老人创造条件,鼓励年轻人“常回家看看”。同时要大力发展老年人文化事业,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矜老”、“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等传统美德,在全社会营造尊敬、关心老人的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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