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危险驾驶罪及交通肇事罪案件审理中呈现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以永川法院2013-2014审结案件为例
一、总体情况
永川法院刑庭2013-2014两年共计审结各类案件1293件,其中交通肇事案件审结133件,占所结案件比率为10.29%,危险驾驶案件审结159件,占所结案件比率为12.30%。所结交通肇事案件中,判处缓刑的为110件110人,余下的23件23人为有期徒刑;所结危险驾驶案件中,判处缓刑的为92件92人,拘役66件66人,定罪免处的1件1人。
二、具体分析
1、涉及危险驾驶及交通肇事案件缓刑适用率较高。
刑法适用的目的除了惩治犯罪外,更多的是预防犯罪。通过刑法的适用给予整个社会人以指示的效用,表明什么行为是可为,什么行为是不能为的;通过给予犯罪人以惩罚,降低其人身与社会危害性,促使其能更好的融入社会生活之中。交通肇事罪,作为刑法规定的过失犯罪,本身就表明被告人的人身及社会危害性较低,通过缓刑的适用,对涉嫌交通肇事的罪犯进行社区矫正,让其在社会生活之中,更有利于发挥刑法的社会建构效用。对于交通肇事的被告人,如果取得被害人谅解且有自首、坦白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永川法院也多判处缓刑,进行社区矫正。而危险驾驶罪,作为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犯罪,是立足当下社会中机动车辆的大量适用,根据权利义务均等原则,机动车辆使用人在享受机动车辆的便利的同时,对机动车辆带来的社会风险也应承担更大的注意义务。作为基层法院处理的危险驾驶行为更多的表现为酒后驾驶,其发生有一定的社会环境因素,因此对于初次危险驾驶,没有最高院规定的几种从重处罚情节(如无证、受过行政处罚等),我们一般也对其判处缓刑,进行社区矫正。
2、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率低
对于交通肇事的案件,刑事被害人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民事赔偿部分予以一并解决。在2013、2014年度中,审结交通肇事案件共133件,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只有15件。对于附民起诉率低有以下方面的原因:一是赔偿标准不一样,根据高院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死亡赔偿金及残疾赔偿金由于带有精神抚慰的性质,在刑事附民诉讼中,不予以司法主张,因此刑事被害人相比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在刑事附民诉讼中,所得赔偿较低;二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如果涉及当事人主体较多(如保险公司或车辆挂靠车主等情形),相比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限较短,不利于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协商解决,对于被害人实质权益的维护所起作用效果不是很明显。
3、危险驾驶罪的发生受社会环境的影响
永川法院受理危险驾驶的案件,被告人多为摩托车驾驶员。对于这类案件的发生有其特殊的社会环境影响,一是摩托车作为机动车辆在农村地区的广泛使用;二是涉案被告人的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对法律适用情况的不了解;三是酒后驾驶的情况在农村地区依然大量的存在,特别是作为人情社会的婚丧嫁娶场合等。针对上述情况,我们认为还是应该在普法宣传力度上面下功夫,让广大群众知法、懂法、守法;二是通过加强惩处以达到法律的威慑效果。
4、危险驾驶罪拘役执行情况不理想
永川法院2013、2014年对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的67件67人,到目前还有21人未被执行刑罚。造成上述的原因,我们认为在相关的法律规定方面还有待完善。因为根据法律规定,犯危险驾驶罪的被告人最高判处刑罚为拘役,且在前诉讼程序中,公安机关对此类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均采取的是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只有严重违反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才可以予以逮捕,而被告人在审判阶段基本能够到庭开庭并领取判决书,法院无理由对被告人予以逮捕。法院在判决后且判决书生效后,多次催促罪犯主动执行刑罚,而罪犯不愿主动执行或故意逃避执行,导致危险驾驶罪拘役执行情况不理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罪犯需要收押执行刑罚,而判决、裁定生效前未被羁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将罪犯送交看守所羁押”,根据该规定,前述情况应由法院将罪犯送交看守所羁押,但法院在催促无效或罪犯故意逃避执行的情况下,无任何手段亦无警力将罪犯送交羁押。
永川法院刑庭2013-2014两年共计审结各类案件1293件,其中交通肇事案件审结133件,占所结案件比率为10.29%,危险驾驶案件审结159件,占所结案件比率为12.30%。所结交通肇事案件中,判处缓刑的为110件110人,余下的23件23人为有期徒刑;所结危险驾驶案件中,判处缓刑的为92件92人,拘役66件66人,定罪免处的1件1人。
二、具体分析
1、涉及危险驾驶及交通肇事案件缓刑适用率较高。
刑法适用的目的除了惩治犯罪外,更多的是预防犯罪。通过刑法的适用给予整个社会人以指示的效用,表明什么行为是可为,什么行为是不能为的;通过给予犯罪人以惩罚,降低其人身与社会危害性,促使其能更好的融入社会生活之中。交通肇事罪,作为刑法规定的过失犯罪,本身就表明被告人的人身及社会危害性较低,通过缓刑的适用,对涉嫌交通肇事的罪犯进行社区矫正,让其在社会生活之中,更有利于发挥刑法的社会建构效用。对于交通肇事的被告人,如果取得被害人谅解且有自首、坦白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永川法院也多判处缓刑,进行社区矫正。而危险驾驶罪,作为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犯罪,是立足当下社会中机动车辆的大量适用,根据权利义务均等原则,机动车辆使用人在享受机动车辆的便利的同时,对机动车辆带来的社会风险也应承担更大的注意义务。作为基层法院处理的危险驾驶行为更多的表现为酒后驾驶,其发生有一定的社会环境因素,因此对于初次危险驾驶,没有最高院规定的几种从重处罚情节(如无证、受过行政处罚等),我们一般也对其判处缓刑,进行社区矫正。
2、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率低
对于交通肇事的案件,刑事被害人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民事赔偿部分予以一并解决。在2013、2014年度中,审结交通肇事案件共133件,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只有15件。对于附民起诉率低有以下方面的原因:一是赔偿标准不一样,根据高院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死亡赔偿金及残疾赔偿金由于带有精神抚慰的性质,在刑事附民诉讼中,不予以司法主张,因此刑事被害人相比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在刑事附民诉讼中,所得赔偿较低;二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如果涉及当事人主体较多(如保险公司或车辆挂靠车主等情形),相比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限较短,不利于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协商解决,对于被害人实质权益的维护所起作用效果不是很明显。
3、危险驾驶罪的发生受社会环境的影响
永川法院受理危险驾驶的案件,被告人多为摩托车驾驶员。对于这类案件的发生有其特殊的社会环境影响,一是摩托车作为机动车辆在农村地区的广泛使用;二是涉案被告人的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对法律适用情况的不了解;三是酒后驾驶的情况在农村地区依然大量的存在,特别是作为人情社会的婚丧嫁娶场合等。针对上述情况,我们认为还是应该在普法宣传力度上面下功夫,让广大群众知法、懂法、守法;二是通过加强惩处以达到法律的威慑效果。
4、危险驾驶罪拘役执行情况不理想
永川法院2013、2014年对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的67件67人,到目前还有21人未被执行刑罚。造成上述的原因,我们认为在相关的法律规定方面还有待完善。因为根据法律规定,犯危险驾驶罪的被告人最高判处刑罚为拘役,且在前诉讼程序中,公安机关对此类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均采取的是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只有严重违反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才可以予以逮捕,而被告人在审判阶段基本能够到庭开庭并领取判决书,法院无理由对被告人予以逮捕。法院在判决后且判决书生效后,多次催促罪犯主动执行刑罚,而罪犯不愿主动执行或故意逃避执行,导致危险驾驶罪拘役执行情况不理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罪犯需要收押执行刑罚,而判决、裁定生效前未被羁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将罪犯送交看守所羁押”,根据该规定,前述情况应由法院将罪犯送交看守所羁押,但法院在催促无效或罪犯故意逃避执行的情况下,无任何手段亦无警力将罪犯送交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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