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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冤假错案防范的路径选择

 [日期:2015-11-28]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隆美香   阅读:0
核心提示:

 刑事冤假错案防范的路径选择

 
 
  让罪犯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是国家法律追求的目的之一,司法公正是当事人、审判人员乃至法治社会人类共同的法治期许与道德愿望。为了确保公平正义,刑罚权应保持一定的谦抑性,不能为了实现秩序的价值而将冤枉无辜的风险转嫁给公民个人。但宥于法律自身的滞后性、僵硬性等缺陷及法官自身的缺陷,加之刑讯逼供等逼出的不实证据、假证人、假证言、错误的鉴定结论等因素,导致即使法官已经认真敬业了,刑事冤假错案也不可能彻底消灭。 “一段时间以来,相继出现的刑事冤假错案给人民法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不妥为应对,将严重制约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已经到了必须下决心的时候。”,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说 (1)。在严峻的事实面前,法律人加强对重大冤假错案的研究,寻求刑事审判在司法理念、制度建设、执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建立、健全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的路径成为必然选择。本文通过对刑事冤假错案成因进行分析,指出目前刑事冤假错案中存在偏重口供及刑讯逼供、偏重有罪证据及编造假证据、辨认结果及鉴定结论不正确、耳目使用不当、审查起诉把关不严、法官角色负担紧张、司法理念不正确及业务能力有待提升、刑事诉讼制度不完善、外界压力等问题。提出应对当前刑事冤假错案的多项举措,如建立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制度、建立询问时律师在场制度、审讯时隔离询问人和被询问人、将看守所从公安机关分离、建立询问时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建立重大侦查活动预期报备制度,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制度,细化检察指导侦查制度等措施力争消除在侦查等环节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引入第三方机制督促检察官公正履职,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强化对检察权的制约。保障律师辩护权。建立重罪案件犯罪人定罪后 DNA 鉴定申请及申诉案件委员会制度。树立现代司法理念,提升队伍素质,妥善处理与媒体、党委、政法委的关系,建立科学考评及追责机制。通过一系列举措的建设与推进,力求为刑事冤假错案的防范提供有益帮助。

一、冤假错案的概念

《布莱克法律辞典》将错案或误判解释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尽管缺乏关于犯罪要件的证据,被告人却被定罪这样一种极不公正的结果。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第二条规定,错案是指检察官在行使职权、办理案件过程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案件,或者在办理案件中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而造成处理错误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 1998 年 9月3 日公布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二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故意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因过失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综合来看,错案是指对案件事实、证据认定、法定程序、法律适用存在错误而导致定罪量刑错误的案件;冤案是指发生了犯罪事实,但被告人弄错了,使没有犯起诉指控罪行的人受到刑事处罚的案件;假案是指没有发生犯罪事实,办案人员人为制造的案件。 

二、冤假错案的现状及成因

(一) 冤假错案的现状

“一段时间以来,相继出现的刑事冤假错案给人民法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不妥为应对,将严重制约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已经到了必须下决心的时候。”,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说。何家弘教授则在文章中提到,维恩州立大学刑事司法系的马文•扎尔曼( Marvin Zalman) 教授通过对其他学者的研究成果的评估以及对执法官员的问卷调查,认为把美国刑事司法系统的错判率设定在0.5%到 1%之间是合适的(2) 。而陈永生教授在文章中提到,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主导的一项研究成果表明从1973 年到1995 年美国死刑案件有68% 被推翻(3)。从我国及西方国家的冤假错案发生情况来看,正如法国前司法部长罗伯特•巴丹戴尔所言:“人的审判是有限的,是一定会犯错的。”结合目前冤假错案的情况来看,主要有如下几种类型:一是被告人被冤杀、被判处刑罚后真凶出现。如云南的杜培武杀人案、河北李久明杀人案等;二是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或判处刑罚后被害人出现。如湖南腾兴善杀人案、湖北佘祥林杀人案;三是因证据不足而宣告无罪、或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部分改判。如云南孙万刚强奸杀人案、河北张天魁杀人案等。冤假错案一般集中在重罪案件中,冤案的发现具有偶然性与被动性,同时持续时间长、影响大。

(二) 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

刑事冤假错案的形成有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主观上,有非法取证、证据采信失误、实体审查不严格、辩护人不尽责、“有罪推定”理念等因素;客观上,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虚假供述、司法鉴定缺失或错误、媒体炒作、社会压力等因素。  

1、偏重口供及刑讯逼供

西方国家,侦查机关获得充分的物证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逮捕的前提条件。但我国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往往过于注重获得口供,再根据口供找物证。“每一起刑事错案背后,基本上都有刑讯逼供的黑影。可以说,尽管刑讯逼供并非百分之百地导致错判,但几乎百分之百的错案,都是刑讯逼供所致(4)。”如浙江杭州张氏叔侄“奸杀”案,办案人员在没有物证和目击证人的情况下,通过“突审”张氏叔侄,获得了该案“无懈可击”的“铁证”(5),在赵作海案中,办案人员分班轮流审讯和看守赵作海,持续长达 33 天(6),萧山 5 人劫杀案,犯罪嫌疑人田伟冬因受不了刑讯逼供而用牙齿咬掉舌尖(7)。由于司法机关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犯罪嫌疑人一般不知道自己有何权利维护自身权益,被讯问人通常在承受身体折磨的极限后求生不得求死不能,不得不满足讯问人的需要。

2、偏重有罪证据及编造假证据 

侦查机关可能将能证明嫌疑人无罪的关键证据予以隐瞒不报,伪造案件证据等。部分办案人员认为没有义务去收集犯罪嫌疑人的无罪或罪轻证据,相反会增加其工作量,有些还会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根本不必认真听。检察官出于各种动机也可能将能证明嫌疑人无罪的关键证据予以隐瞒不报,伪造案件证据,甚至在法庭上歪曲案件事实,进行煽动性陈述。司法人员编造证据指向犯罪嫌疑人,就如同执掌正义之剑的女神不是将剑刺向罪犯而是亲手用剑斩碎正义,其危害不可小觑。

3、辨认结果及鉴定结论不正确

辨认结果不能百分之百相信,必须经过科学分析,明辨真伪。鉴定结论不正确也时有发生。由于鉴定人员的责任心不强,鉴定设备落后,鉴定方法不科学等造成的错误鉴定是发生冤案的系统性风险。

4、耳目使用不当

正确使用耳目有利于案件的侦破,但耳目往往急于立功而诱供、编造假证据。在张某某叔侄强奸、杀人案中,狱侦耳目袁某某采取自己写好“供词”摹本供犯罪嫌疑人抄写、背诵,稍不顺从就拳打脚踢的办法,逼迫犯罪嫌疑人作虚假供述。后袁某某又因“能干”而被选调去河南协助工作,又造成了马某某冤案。(8)

5、审查起诉把关不严

在审查起诉阶段,存在偏重有罪证据,对侦查机关的违法取证行为监督不够,对疑点不深入核查,不进行补强。将有重大疑点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移送到法院。

6、法官角色负担紧张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结构转型,社会关系复杂化,利益冲突多样化,甚至呈现了社会规范的真空,犯罪呈现高发态势,使得社会秩序维护者的司法机关被社会寄予厚望。案多人少的矛盾异常突出,办案人员会产生疲于应付的精神状态,为冤假错案的产生埋下隐患。加之当事人需要法官为其做主,政府需要法官维护社会稳定,法律要求法官依法中立裁判。不同的角色期望之间存在一定差异,如果法官不妥善处理,极易导致法官角色负担紧张,使得办案人员左盼右顾,应接不暇,加大冤假错案的发生概率。

7、司法理念不正确及业务能力有待提升

一段时间以来,我国司法人员司法理念重打击犯罪,保障人权不够重视,片面重视实体法,有“疑罪从轻”、“疑罪从有”等不正确的司法理念。不可否认,冤假错案错案的形成主要原因还是司法人员责任心不强及业务能力不高。对法律规定不熟悉、对司法动态不关注,对理论钻研不关心,凭自己的经验行事,往往造成办案能力低下,导致冤假错案发生。

8、刑事诉讼制度不完善

被告人张某某在再审法庭上说:“今天你们是法官、检察官,但你们的子孙不一定是法官、检察官。如果没有法律和制度的保障,你们的子孙很有可能和我一样被冤枉,徘徊在死刑的边缘!”(9)系列冤家错案的出现,一定程度反映了目前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如缺乏抑制刑讯逼供的配套制度,缺少侦押分立的制度建设,未建立询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制度。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意见通常不受重视、不获采纳。法律援助制度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刑事证据规则不完善,证据规则是证据制度的核心与灵魂,我国刑事诉讼没有系统的证据规则。这些制度上的缺失,是冤假错案发生又一根本性原因。

9、外界压力

审判机关本应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但其却难以在上级指导、政法委协调、媒体炒作、公众热议、当事人施压等方面取得平衡,真正不受外界影响而独立办案。其中媒体影响值得关注,由于媒体总是以自身利益为基点、并受传媒技术素质的限制,所以在司法公开中,“它们常常把一个相当复杂的法律和程序问题变成一个是非分明的道德问题”(10)。由于缺乏前期的舆情监控方案,往往导致在出现负面报道时,不能抢占舆论高地,不能合理控制,影响法院审判。

三、冤假错案防范的路径

(一)规范、完善侦查询问环节

孟德斯鸠认为:“每个有权力的人都趋于滥用权力,而且还趋于把权力用至极限,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为了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11)。针对询问环节存在的典型问题,可以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建立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制度。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沉默权,从而减少追诉机关的逼供,迫使侦查机关致力于通过其他渠道获得案件相关证据。二是建立询问时律师在场制度。由律师对询问的合法性进行见证,这样更加有利排除刑讯逼供可能,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三是审讯时隔离询问人和被询问人。通过物理隔离方式,使得询问人与被询问人不能进行身体伤害,减少刑讯逼供的可能性。四是将看守所从公安机关分离。看守所隶属公安机关,为侦查机关刑讯逼供提供了有利条件。应建立将看守所从公安机关中分离出来,规定由中立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管理,并明确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人身权利予以保障,对刑讯逼供情况进行调查。五是建立询问时全程录音录像制度。询问时由中立的第三方机构对询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有利于防止办案人员刑讯逼供,同时录音录像也是查处刑讯逼供的重要证据和防止犯罪嫌疑人随意翻供的有力手段。六是推进信息化建设。完善网上办案制度,及时发现、提醒、纠正问题,建立 “统一登记、归口办理、统一审核、统一出口”的管理机制,实行信息共享,不断提升侦查能力。七是防止辨认、鉴定不正确及耳目使用不当。改革辨认程序,让不知道谁是嫌犯的警察组织多组辨认,并告诉被害人或证人每一组中都既可能有嫌犯,也可能没有嫌犯。加强对鉴定人员职业素质的培训与监督,提高鉴定人员的鉴定技术水平。加强对耳目使用的管理,认真甄别耳目所取得的证据。

(二)强化对侦查的监督

侦查监督部门是防范冤假错案的第一关,如果失守侦查就会偏离法治轨道,起诉、审判就失去正确的前提。要结合同步录音录像等资料,对刑讯逼供、他处提讯、未告知嫌疑人享有的相关权利等进行严格审查。加强对勘验、搜查、鉴定等的法律监督。与监所检察部门及时沟通,掌握犯罪嫌疑人的思想状况及辩解意见,对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的执行状况进行监督。建立重大侦查活动预期报备制度,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细化检察指导侦查制度,将与侦查机关联合办案、完善证据体系、指导警察作证、对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内容纳入制度建设之中,细化具体标准,预防与纠正违法侦查行为。

(三)引入第三方机制督促检察官公正履职

台湾著名学者林钰雄教授在其著作 《检察官论》 中指出“检察官应尽力求真实与正义,因为他知晓,显露他(片面打击被告人)的狂热将减损他的效用和威信,他也知晓,只有公正合宜的刑罚才符合国家的利益”(12)。但检察官客观公正履职仅仅依靠“自律”是难以确保的,必须引入第三方参与机制,对犯罪事实、证据情况、存在较大争议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参与研讨,督促检察官公正履职。

(四)坚持以审判为中心

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各环节围绕审判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质证、认证进行指控和辩护。强化庭审实质功能,做好证人出庭作证工作,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严格审查判断证据。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强化对检察权的制约,明确出庭公诉人只履行代表国家指控犯罪的职责,法律监督职责应交由其上一级检察机关行使。保障控辩双方地位平等。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让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形成辩护共同体。贯彻疑罪从无原则,对于证据不确实、充分的案件,可以建议检察机关撤诉或者依法宣告无罪,不降格作“留有余地”的判决。为防止公诉方对作出疑罪从无判决法官的不当追究,建议追究法官职务犯罪的案件,交由公诉案件检察机关以外的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且在起诉前须征求省级法官惩戒委员会的意见。

(五)保障律师辩护权

周强院长指出:“没有良性的法官与律师关系,要实现司法公平正义几乎是不可能的。无论是饱受诟病的个别法官与律师交往过密、称兄道弟、权钱交易;还是相反,法官与律师相互提防、互相贬损,不敢交往,都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 ”,“我们要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把忠于宪法和法律、维护司法公正、捍卫公平正义作为共同的价值追求,在工作中相互独立、彼此尊重、积极合作、互相监督,杜绝不当交往,共同担当起推动法治进步的重任。 ”。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极易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证据,如果能充分重视律师的作用,必将对冤假错案的防范起到作用。实践中,也出现了以律师和法律人为主体的非政府组织和个人推动个案的洗冤,如念斌投毒案,就有多名知名大律师为其洗冤并最终成功。建议侦查阶段应建立辩护律师对侦查阶段程序变动的知情权 ,侦查终结、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前,应书面通知辩护律师指控罪名及主要犯罪事实 ,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的,办案人员必须进行审查,并予以书面回复 ,辩护人申请调取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应当准许,调取结果应通知辩护人。

(六)建立重罪案件犯罪人定罪后 DNA 鉴定申请及申诉案件委员会制度

为了发现冤案、救济被定罪的无辜者,应充分利用现代先进科技。对重罪案件定罪前未做过DNA鉴定,案卷材料中有生物证据可供鉴定的,犯罪人有权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申请 DNA鉴定。法院认为申请符合条件的,裁定启动 DNA 鉴定程序,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做 DNA 鉴定,同时通知人民检察院、监狱,通知犯罪人家属为其委托律师或者为其指定律师。鉴定结果通知人民检察院、监狱和犯罪人本人及其律师。如鉴定结果排除犯罪人为 DNA 来源的,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如鉴定结果确定犯罪人为 DNA 来源的,通知监狱、人民检察院、本人及其律师。

“在冤案得到平反赔偿后,佘祥林接待了不下20个求助者。他曾有一个念头:用这笔国家赔偿创办一个专门为人伸冤的基金会,但他感觉与此宏大的目标相比,这些钱可能只是杯水车薪。”(13),现实中,确有必要设立专门的冤案处理中心,为被告人提供一种自我救济的渠道,并以此增加发现与纠正冤案的可能性。可以考虑在各级人大中设立申诉案件复查委员会,使该委员会拥有对申诉的审查权、刑事再审的启动权和案件的调查权。申诉案件复查委员会直接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成员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公安民警、鉴定人、刑辩律师、刑事法学研究人员等。将确有错判可能的申诉案件交由法院处理,以此起到对法院的监督作用。法院对于交付的案件,应当重新审理。

(七)树立现代司法理念,提升队伍素质。

冤假错案对当事人、当事人家庭、对办案法官、司法形象与司法权威、对社会公众对法律和法治信仰的伤害巨大。司法办案人员应当强化防范冤假错案的意识,坚持无罪推定理念,秉持惩治犯罪与注重保障人权并重理念,注意实体公正同时注重程序公正,依法收集证据同时坚决排除非法证据等法治理念。通过开展典型案例剖析、邀请被刑讯者来现身说法,让执法人员充分认识刑讯逼供给个人、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引导办案人员彻底摒弃那些错误的、不符合法治进步要求的观念。转变刑法主观主义的刑法理念,坚持和发展刑法客观主义,确立客观要素在犯罪论体系中的核心地位,确保客观判断绝对优先原则,建构位阶性的犯罪论体系,对行为进行分层次的判断,最大限度的克减冤假错案的发生, 使刑法成为善良人的大宪章。(14)

冤假错案的防范,关键还是在人。要加强司法作风建设,以冤假错案为教科书,剖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引导工作人员站在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的高度,耐心细致地办理每一件案件。加强业务素质能力培养,对重点法条及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进行学习,深入开展教育培训、岗位大练兵、庭审比赛等活动,不断提升司法人员的侦查取证、证据审判审查判断、法律适用等能力。

(八)妥善处理与媒体、党委、政法委的关系

司法机关必须敢于坚持独立办案的原则,要理性对待“民愤”、“民意”,不能丧失法官定力与判断力。媒介关注司法的价值主要是满足公众知情权与提高司法透明度,监督司法行为。司法机关要主动与权威媒体沟通,事实求是,争取最好的宣传效应;要冷静面对媒体的评论,科学应对媒体关注与批评。对专业性较强、公众不易理解的难点焦点问题,要善与媒体沟通,进行深度解读。法官既要尊重媒体、重视舆论,又要保持司法定力、坚守司法底线,坚定地防范冤错案件。

正确处理协调案件与严格依法办案的关系。根据中央政法委的规定,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不得提请有关方面协调,有关方面进行协调的,有权予以反对。在协调案件时,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意见,意见不被采纳、协调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会造成冤假错案的,报请上级机关协调处理。

(九)建立科学考评及追责机制

改变通过办案指标和各种统计数据排成绩的做法,把结果考评与过程管理、定期考评与动态指导、综合考评与个案评查结合起来,注重办案质量和效果,防止出现片面追求办案数量的倾向。明确冤假错案标准,确立冤假错案的纠错启动主体以及具体实施程序,将办案人员的责任法定化、规范化,使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对囿于客观认识因素而形成的刑事错案,是由于法律自身设置、侦查技术水平等客观因素的限制造成的,不能将制度和技术上的原因导致的错案归责到办案人员身上,这类错案的办案人员不应该被追究责任。在法院中设立专门的错案管理部门,配置专门的错案管理人员,并制定一系列行之有效的错案预防管理办法。出台保护办案人制度,将办案人的意见写入文书,上级领导意见也注明,如果最终判决结果与领导意见吻合,应当免除办案人的错案责任。

参考文献:

( 1 )沈德咏:《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家错案》,载http://rmfyb.chinacourt.org,于2015年6月28日访问。

( 2 )何家弘:《刑事错判证明标准的名案解析》,载《中国法学》,2012年第1期,第162页。

(3)陈永生:《死刑与误判——以美国 68% 的死刑误判率为出发点》,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 1期,第 95页。

(4) 陈兴良:《错案何以形成》,《公安学刊》(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第5期,第13页。

(5)鲍志恒:浙江调查叔侄奸杀冤案“女神探”,载http://news.sina.com.cn,2015年6月30日访问。 .

(6)赵作海被刑讯逼供33天, 载http://www.cdwb.com.cn,2015年6月26日访问。

(7)刘刚:萧山劫杀案蒙冤者详述逼供过程:曾不堪折磨咬掉舌尖,载http://roll.sohu.com,2015年6月8日访问。

(8) 朱孝清:《冤假错案的原因和对策〉〉,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年第2期,第5页.

(9)朱孝清:《冤假错案的原因和对策〉〉,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年第2期,第6页.

(10)贺卫方:《传媒与司法三题》,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6 期,第24页。

(11)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3页。

(12) 周忠、李秀沛:《检察视野下冤假错案防范新探》,载《检察前沿》2014年第8期,第28页

(13)朱长振:佘祥林走出冤狱一年来常梦到冤死的母亲,载http://news.sina.com.cn,2015年7月8 日访问。

(14) 周忠、李秀沛:《检察视野下冤假错案防范新探》,载《检察前沿》2014年第8期,第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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