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是审判活动的载体,对量刑活动特别是量刑理由应当充分表述。那么,在全国法院已全面试行量刑规范化工作,“两高三部” 《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已经试行之后,裁判文书对量刑活动应当如何表述呢?笔者在参阅有关书籍后,结合自己的思考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仅供实务部门的同志在制作和修改裁判文书时参考。
一、在指控和辩护部分表述量刑建议
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中,在公诉意见即指控部分要表述量刑建议,作为公诉机关刑事诉讼请求的一部分;在辩解、辩护意见之后附带写明量刑意见,作为辩方辩护意见的一部分。由于“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三条),在这一段落,承办法官可表述量刑建议(意见)的具体内容,如“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6—8年”、“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5年”、“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等。
二、在审理查明事实部分表述量刑的相关事实和证据
在这一段落表述量刑的相关事实和证据时,承办法官需要注意以下四个问题:1.量刑时考虑了的与量刑有关的事实和证据才写,如,部分案件中被告人的前科情况,只要量刑时不考虑以前科情节为依据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就不必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表述;2.在证据部分写了的可不在事实部分写,再如,在证据部分如果已经列出了被告人的前科情节及其内容,在事实部分就可不予表述,否则,就会出现重复表述的问题;3.在审理查明事实的最后一段写量刑的相关事实,如,自首、立功、赔偿等事实一般应在审理查明事实的最后一段予以表述;4.反映被告人一贯表现、态度、品格等方面的“一贯表现”、“居委会证明”、“社会调查报告”等证据,如未经庭审调查阶段质证,不在证据部分专门列出。在这里,仍然要遵循“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得进行认证和写在裁判文书中”的原则。
三、在本院认为部分表述量刑理由和结果
1.对于控辩双方的重要的明确的量刑建议(意见),如,适用缓刑建议、死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5年等,要表明支持与否,采纳与否,并有针对性地阐明理由。不采纳死刑建议的,表述为“罪行达不到极其严重程度”,“不属于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相反,则表述为“罪行极其严重”(量刑意见为死缓,法院决定判处死刑的)等。是否采纳缓刑意见的,要立足于适用缓刑的条件进行阐述。
2.对于控辩双方的量刑建议(意见)在刑种上、法定刑幅度方面予以采纳的,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6—8年,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7年或者9年(9年虽然不在6—8年的范围之内,但仍然与6—8年属于同一个法定刑)的,应表述为“公诉机关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的意见(根据意见的实际情况择一而写,以下同),……本院予以支持或采纳”,并简要阐明理由(如“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有法律依据等”,理由写在“予以支持、采纳”前)。
3.对于控辩双方的量刑建议(意见)在刑种上、法定刑幅度方面不予采纳的(如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而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的,或意见为“判处被告人不满10年有期徒刑”,而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表述为“公诉机关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的意见,因……本院不予支持或采纳”,并阐明理由(如“不符合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法律规定相悖或缺乏法律依据”等,理由写在“不予支持、采纳”前)。不宜表述为“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的建议(意见)不正确,应当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 或 “判处被告人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建议(意见)不正确),应当判处被告人10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中,法官在裁判文书的理由部分不应表述量刑的具体幅度。
4.对于量刑理由的阐述,要注意繁简得当。支持、采纳量刑建议(意见)的,因控辩双方在提出量刑建议(意见)时一般已阐明了理由,法官可以写简略一些。不支持、不采纳的应稍写详细一些,要写清楚为什么不支持?为什么不采纳?达到说理充分的程度。但无论是支持与否,采纳与否,都不必像写定罪理由那样详细。因为量刑并不是定罪之后的又一场诉讼,仅是定罪程序后的自然延伸,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并非独立的诉讼请求,仅是公诉人就其掌握的量刑事实和情节提出的量刑意见,对法官和合议庭的量刑不具有拘束力。
5.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和简化审的案件,由于裁判文书的格式和体例所限,承办法官在理由部分应当表述量刑建议(意见)的具体内容,如“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6—8年”,否则,在其他部分(段落)就无法表述量刑建议(意见)的具体内容,致使在裁判文书中看不出量刑建议(意见)的具体内容,不能体现裁判文书的公开性。但在阐述是否支持、采纳量刑建议(意见)时,仍然要将建议(意见)转换成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的意见,表述为“公诉机关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的意见,因……本院予以(不予)支持或采纳”,不能用 “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6—8年的建议(意见)正确(或不正确),应当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7年(或9年)”或其他类似的语句来表述。那种表述为“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6—8年”的意见“基本正确”、“具有一定的可采性”、“基本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等都是不妥当的、不可取的。
6.对于多功能量刑情节等如何表述的问题。在量刑理由部分,还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予以注意,(1)对于多功能量刑情节(如从犯、自首、立功等情节),采用哪种功能就只写哪种功能,如,采用从轻处罚功能的,就只写应当或者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要避免把所有功能(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等)都罗列在裁判文书中。(2)对于酌定量刑情节,一般写为“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或“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如前科等情节),切忌使用“应当从轻处罚”、“应当从重处罚”等语句。(3)对于形成量刑结论的依据应着重说明,如因被告人系从犯、自首、累犯等,对其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的,要说明法律依据。(4)在说理时要表述为“应(当)怎么办,可(以)怎么办”,不应表述为“本院决定怎么办”,否则,判决的结果就提前出现在理由部分,不符合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要求。
7.对于量刑结果,最后在判决主文部分罪名认定之后予以表述。
备注和说明:本文主要参考了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项目组编写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内容与解读》(2009年8月)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与“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理解与适用(2010年9月)两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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