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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危险驾驶罪”适用中的几个问题法律分析

 [日期:2015-11-28]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李雪梅 李琳平   阅读:1
核心提示:

自《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将“醉驾”入刑以来,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共受理的危险驾驶案件101件,均为醉酒驾驶。其中,2011年审理3232人,2012年审理3737人,20131-7月受理3232人,案件数呈逐年上升趋势。在审结案件的量刑上,判处拘役实刑11件,占11.2%,判处缓刑84件,占85.7%,免于刑事处罚3件。 

对危险驾驶这一在日常生活中出现的高频危害行为,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对“危险驾驶罪”的定罪量刑还存在以下需要统一和规范的问题:一是标准规定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的两种检测方法得到的结论差异较大,影响定罪量刑。目前,大理市法院在审理危险驾驶案件中,鉴定采用的标准主要是气相色谱法中的直接进样气象色谱法和顶空气相色谱法。由于两种方法在鉴定时样品前处理方法不同,导致鉴定结论差异较大,有的差异甚至达到20%,对乙醇含量仅为89MG/ML90MG/ML的案件,足以影响定罪量刑。因此,需要对鉴定方法和标准进行统一。二是对“危险驾驶罪”缺乏统一、细化的量刑标准,会造成同一地区内或同一法院内对类似案件的量刑不均衡,在审判实践中急需制定相关规定对量刑予以规范。三是对“危险驾驶罪”的适用缺乏“缓刑的适应”以及“不适用缓刑的情形”的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适用缓刑过多,对醉酒驾驶行为的震慑力度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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