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鉴定意见作为证据普遍出现在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侵害人身权的案件及盗窃、抢夺等侵害财产权的案件中,如司法鉴定机构所作出的《伤情鉴定》、《毒品可疑物鉴定》、《车辆痕迹检验》及价格鉴定机构所作的《涉案物品价值鉴定》等,在刑事案件中这些鉴定意见直接决定着被告人的量刑,也直接影响着裁判结果,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意见是大部分刑事案件必不可少的一项证据。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类型刑事案件频发,如一起利用网络软件修改或者删除商店营业额,继而侵吞营业款的盗窃案件,如何认定被盗营业款的金额成为定案的关键。但传统鉴定机构通常只针对直接的、显性的物品进行鉴定,并不涉及该类涉网络、间接且专业性强的鉴定领域。那么要对此类案件进行定性并分析,则需要第三方运用专业特长帮助鉴定,为此第三方检测报告逐渐作为刑事证据被引入到刑事案件中。
由于第三方检测报告很少出现在刑事案件中,它的出现在审判实践引发许多争议:
一是第三方检测报告是否具备合法性?第三方检测机构并未被刑事法律明确为法定的检测者,第三方检测报告也未被刑事法律明确规定为刑事证据,这样一个非法定机构作出的非法定报告以刑事证据的身份出现在案件中,它的合法性自然受到了许多人的怀疑。
二是第三方检测报告是否具备客观性、真实性?刑事案件的鉴定对象通常为受害人或者涉案物品或者现场痕迹,这些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实际存在、可触摸,因此这些都能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只有当出现了特殊的鉴定对象,即特殊的犯罪对象、犯罪手段或者犯罪工具时才需要第三方检测机构介入进行检测。而这类检测对象通常具有不可触碰性、虚拟性、专业性的特点,正因为被检测的是专业领域,由专业第三方检测机构所作出的检测报告的叙述性语言难免生僻、拗口,一份字面意思都会引发出现误解、争议的报告是否确实依照法律标准进行客观评价和真实描述了呢?
三是第三方检测报告是否与案件具有关联性?刑事案件对证据的要求甚是严格,第三方检测报告由针对某项技术的专门检测机构作出,形式上看似很专业,但始终不是司法鉴定机构所作,它的检测报告内容真的与案件本身有关?
为此,晋宁法院就第三方检测报告在在刑事审判实践中的适用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第三方检测报告必须是有资质的检测机构依法所作出的。一份合法的检测报告必须出自一个合法的机构,这样的机构必须具备检测条件,并在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登记,取得相应的鉴定许可证。并且为确保鉴定的公信力,检测机构只能在其登记的检测业务范围内开展检测活动。
二、第三方检测报告必须站在中立第三人的角度作出。为保证案件的公平、公正,第三方检测报告的做出者必须与案件不具有任何关联,也必须与案件当事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且报告不应倾向于任何一方,只能依据案件事实客观的下定论。
三、第三方检测机构须根据司法机关的建议进行补正说明。第三方检测机构并非司法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其检测标准与司法标准可能大相庭径,导致其所作出的报告内容与案件需求不相关,或者第三方机构引用过多专业术语,引发过多争议,严重影响审判的正常进行,因此在必要时,第三方检测机构应配合审判机关的安排,根据审判机关的提出的补充建议提纲,作出相应补充说明,或在必要时接受审判机关的询问。
四、应用到刑事案件中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必须严格根据案件事实围绕法律标准作出检测。第三方检测报告通常应用于买卖行业,其在日常业务中出现推敲性语言或许是允许的,但在刑事案件中必须依照检材客观检测并进行描述,不应带有任何推测性语言或者出现多种检测结果。当其进入司法活动,为案件作检测时,必须严格恪守法律标准,围绕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进行检测。
五、第三方检测报告绝对不能作为主要证据予以定案。刑事证据的唯一性、排他性使得刑事案件对证据提出了极为严格的要求。第三方检测报告通常是对案件的部分事实予以说明、认证,辅助其他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这样的一份证据能够让审判人员内心对案件事实增加进一步确信,但绝对不能成为定案的主要证据。
(作者单位: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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