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宁法院分析归纳涉网络刑事案件的特点并提出建议
随着知识更新、技术创新,犯罪方式和犯罪技术也出现了变化。近年来,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多起涉网络刑事案件,即利用网络进行犯罪的刑事案件,主要涉及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组织卖淫等多种罪名,犯罪分子利用知识、信息和网络,快速而隐蔽的作案,范围越来越广,类型越来越多,几乎涉及各个领域,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必须予以高度关注。晋宁法院结合审判实践,分析归纳出该类犯罪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犯罪主体呈现低龄化。网络知识的普及使得越来越多的青少年熟知网络的应用,而青少年自身追求刺激、新奇的心理特点和淡薄的法律意识,使其往往更容易产生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心理。因此,该类案件的犯罪主体多为青少年。
二是犯罪形式呈现团伙性。网络犯罪是一种高智能犯罪, 为实现犯罪目的,大多数情况下,犯罪分子都要经过周密的安排部署,对犯罪作一定的分工,从而形成一个犯罪团伙,而网络通信又为犯罪分子之间的联系、指挥、沟通,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途径。
三是犯罪过程呈现隐蔽性。犯罪人利用网络进行犯罪,从准备到实施或许要很长的时间,但实施却可以在瞬间完成。作案时间短、过程简单、没有特定的表现形态、没有固定的犯罪场所,并且不留任何痕迹,根本不会引起他人的关注。高度隐蔽性就是该类犯罪的重要特点,而这一特点也加剧了侦破网络犯罪的难度。
四是传统犯罪与网络犯罪相融合。一些扒窃、入户盗窃的人员,以论坛、QQ群为平台,或纠集在一起作案,或通过网络相互传授犯罪方法、交流作案经验,以网络作为平台,用更便捷的方式实施犯罪。
针对涉网络刑事犯罪案件频发,晋宁法院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网络主体的网络行为。因为法律自身的滞后性,不能立即对各种犯罪形式进行解释,导致实践中易对此类犯罪的定性出现争议,故立法机关应加以完善,从法律层面不留漏洞的界定此类犯罪,将法律覆盖到网络犯罪的各个方面,不断适应新的网络犯罪形式,并通过立法的形式严格规范网络主体的行为,从严打击此类犯罪。
二、加强对计算机网络的监管,从严治理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对网络监管的疏忽导致犯罪分子钻了空子,并轻而易举的利用网络实施了犯罪而不为人知。国家相关部门务必要担起监管责任,加强网络技术的研究和网络监管,完善技术防范措施,经常对网站、网络信息进行排查,对违法犯罪的网络行为及时进行警告、干预或立案,严厉查处违法软件,严格监控网络信息,从源头进行治理,将网络犯罪消灭在萌芽阶段。
三、加大网络法规的宣传力度,全面提升民众防范意识。在打击犯罪的同时, 应加大网络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法制意识,使人们依法上网,文明上网,让人们充分了解和认识网络犯罪的危害性,做到发现网络犯罪现象及时报案。并应通过法治节目曝光利用网络进行犯罪的手段,让社会群众及时了解利用网络犯罪新动向。同时要加强青少年的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网络犯罪。
(作者单位: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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