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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举报电玩城有赌博行为相要挟,向经营者勒索钱财,数额较大构成敲诈勒索罪

 [日期:2015-11-24]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李远   阅读:0
核心提示:

 

  杨某以举报电玩城有赌博行为相要挟,向经营者勒索钱财,数额较大。日前,大兴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于2014年11月至12月间,以举报北京市大兴区某电子游艺有限公司内有赌博现象为由,向该公司索要人民币9000元;以举报北京市大兴区某电玩城有赌博现象为由,向该电玩城索要人民币7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举报电玩城有赌博行为相要挟,向经营者索取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敲诈勒索罪,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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