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国家公务员工资很低,在国民收入中处于中下水平,所以国家工作人员一般没有太多的积蓄[4]。但是国家工作人员遇到的紧急情况却很多。例如,一位国家工作人员在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急需住院治疗否则有生命危险地情况下,而自己手头却没有这么多钱,要是借钱的话肯定来不及了,但是他经手的公款之中却有这部分钱,他是该选择坚守国家的财经制度看着自己的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死去还是该选择挪用公款先救自己的亲人呢?亲情、制度或者法律哪个孰轻孰重呢?俗话说:“亲情无价”。往往他会选择挪用公款救自己的亲人,哪怕为此丢掉饭碗甚至有牢狱之灾。因为他首先是一个人,其次才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我们的国家工作人员连人都不是,我们又怎么能指望其为人民而服务呢?这种情况也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谅解。当然法律也不外乎人情,所有法律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还是有一定的依据的,是符合人情和实际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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