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刑事律师辩护网!
北京刑事律师网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律师文章 >> 文章内容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定性

 [日期:2015-11-1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为你辩护网   阅读:0
核心提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刑法明文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盗窃数额按照实际使用的数额予以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可见,对于盗窃信用卡未使用的,只要卡面金额巨大,并且具有多次盗窃情形的,就应该认定为盗窃罪。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