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刑法明文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盗窃数额按照实际使用的数额予以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可见,对于盗窃信用卡未使用的,只要卡面金额巨大,并且具有多次盗窃情形的,就应该认定为盗窃罪。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


田帅律师团队由数十名具有敬业精神、丰富实践经验和广泛司法资源的高素质人才队伍组成。目前,团队律师多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知名法律院校,善于将精深的法学专业知识与实用技巧相结合,尤其在代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方面有充足的实战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及时、有效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