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的盗窃罪保护的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入罪是由对财产权的单一保护向对财产权和安宁权的双重保护的重大转变。确定“入户盗窃”的认定标准,有利于加强对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保护。
1、“户”范围的界定
刑法规范具有普遍性,它从纷繁复杂的行为中抽象出犯罪行为,对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抽象出其一般共性,因此,刑法不可能对所有规范性概念做出解释性规定。对于“户”范围的界定,笔者认为可参照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入户”的规定。这个司法解释里明确规定,“入户”是指“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概括的说是供他人家庭生活和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
2、“入户盗窃”行为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与把握“入户盗窃”的行为模式,对准确认定和打击此类犯罪十分重要。其中,可分为直接“入户盗窃”行为与间接“入户盗窃”行为。
(1)直接“入户盗窃”行为
“入”一般理解为侵入,侵入行为应是未经居住人或管理人同意,以非暴力的形式擅自、暗地非法侵入他人户内住所(6)。其表现形式一般为翻墙(窗)而入、破门(窗)而入、配用钥匙开门而入等表现形式。“入户”应是犯罪行为人以身体进入他人户内为认定标准(7)。同时,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要符合盗窃的故意,是以盗窃为目的的行为人未经户主人同意或许诺而“入户”。若“入户”行为人基于某种合法、正当理由进入他人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能认定为“入户盗窃”,数额较大的可按普通的盗窃行为定罪。
另外,通说将盗窃的秘密窃取限定为主观上的认识,客观上并不要求秘密性(8),“入户”行为人以盗窃为目的,采取公然破门而入或以欺骗手段取得户主许可而入等情形均不宜认定“入户盗窃”,而应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或诈骗罪等罪论处。
(2)间接“入户盗窃”行为
间接“入户盗窃”表现为利用自己身体以外的工具(直接工具或间接工具)“入户盗窃”(9)。直接工具应指与行为人身体有直接接触的工具,如从窗户伸入他人户内钓走财物的长棍。间接工具应指与行为身体没有直接接触的工具,如遥控电子工具等高科技产品,或者是通过狗、猴、鸟等受过训练的动物。
《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入罪,除了保护住户居民的财产权,还保护住户居民的安宁权、人身权和隐私权等权利。间接“入户盗窃”行为虽然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但没有直接侵犯户内安宁权,也难以对他人的人身造成潜在威胁,因此不构成“入户盗窃”法益保护的范围,数额较大的可按普通的盗窃行为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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