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从事招揽代办交管业务活动中,有推搡、抓扯他人并致他人身体伤害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以“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