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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犯罪未遂的如何定性处理

 [日期:2015-11-08]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为你辩护网   阅读:0
核心提示:

在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犯罪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或者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情形下,存在未遂形态。根据《烟草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根据《知产意见》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根据《知产意见》第九条第一、二项的规定,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尚未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6万件以上或者尚未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3万件以上的,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未遂)定罪处罚。
    未销售数额是已销售数额3倍的标准仅适用于罪与非罪的认定,在确定其他量刑档次时应当适用与已销售数额相一致的标准。因为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没有必要在量刑档次上再次确定高于既遂的数额标准,否则难免会带来轻纵犯罪的负面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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