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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现介入因素的情况下,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现并不异常或者异常性较小,那么,介入因素不能阻却先在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先在行为的实施者应对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日期:2015-10-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在出现介入因素的情况下,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现并不异常或者异常性较小,那么,先在行为与最终的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高概率偶然因果关系,而这种高概率偶然因果关系,恰恰是先在行为的实施者对危害结果承担责任的客观基础。

关键词:故意伤害、故意碰撞、碾压致死、介入因素、刑法因果关系、故意杀人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列》2008年第18期(总第557期)---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浙刑一终字第77号

基本案情:孙超驾驶轿车载着其妻,在餐厅门口欲停靠时,因车轮将路面积水溅到叶永青的脚上,叶永青便用脚踢轿车车身,孙超下车与叶永青争吵并扭打,孙超之妻见状将两人劝开,争执平息后,孙超驾车准备离开,叶永青骑摩托车致孙超车旁,用手拍打轿车车窗并辱骂孙超,后骑摩托车离去,孙超便驾车加速追赶叶永青,并在机动车道上用轿车故意碰撞叶永青摩托车右侧尾部,致摩托车倒向对面车道,同时叶永青摔倒在对向车道上,对迎面驶来的出租车碾压,叶永青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裁判要点:在出现介入因素的情况下,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现并不异常或者异常性较小,那么,先在行为与最终的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高概率偶然因果关系,而这种高概率偶然因果关系,恰恰是先在行为的实施者对危害结果承担责任的客观基础。

裁判理由:被害人叶永青倒地后是被迎向驶来的出租车碾压致死,于是,出租车的出现,无可争议的成为介入因素,案发路段时市中心双向通行的机动车道,案发时间在上午9时许,在此时间里,即便已过上下班的高峰时间,也不乏往来车辆通过该路段,因此突然摔倒在对向车道上的摩托车驾驶员,被在本车道行驶的出租车(介入因素)撞击或者说碾压,该介入因素不异常,所以被告人孙超的行为与最终的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高概率偶然因素,而这种高概率偶然因素恰恰是先在行为的实施者即被告人孙超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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