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那么什么是罪行极其严重,法律并没有规定,我根据多年的死刑辩护经验总结为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强、后果极其严重。
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那么什么是罪行极其严重,法律并没有规定,我根据多年的死刑辩护经验总结为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强、后果极其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6期发表了一个典型案例,即周文友故意杀人案,基本案情是:被害人李博系被告人周文友的妹夫,2004年7月27日 晚,李博因琐事打了周文友的母亲,二人发生争执,周文友持尖刀与持砍刀的李博对打,最终导致李博死亡,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害人有重大过错且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判处周文友有期徒刑8年,二审维持原判。
刑法理论认为:决定量刑情节的要素主要有两点,一是被告人罪行的轻重,二是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被害人过错大小与被告人的罪行的轻重、人身危险性程度成反比。因为被害人有过错,往往能够反证被告人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因此,被害人的过错是法官在作出裁判时考虑的重要量刑情节。
本案中,被害人李博因家庭琐事殴打岳母,对于引发本案负有重大责任,后又带人前往周家寻找周文友,持砍刀与周对砍,并将周砍成重伤,其本身的行为亦具有明显过错。故一、二审法院在考虑到李博的行为有重大过错,决定对周作出减轻处罚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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