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飞贩卖毒品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云南华汇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马克飞家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本人同意,指派邵芳律师为其被控贩卖毒品罪的辩护人。辩护人开庭前认真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参加了2009年2月4日的法庭审理,辩护人对本案案件事实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马克飞属于从犯,犯罪未遂,并主动坦白犯罪事实主观恶性小,最重要的是侦查机关对被告人马克飞进行犯罪引诱,在量刑上应当给予被告人马克飞尽可能轻的刑罚。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切实履行律师的辩护职责,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给予采纳。
一、本案系特情对被告人进行犯意引诱犯罪
根据庭审调查的结果,可以证实老万及当场被抓获的两中年妇女是公安使用的特情。特情引诱犯罪系指为了获得对某公民提起刑事诉讼的证据并顺利地对其实施抓捕,刑事侦查人员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如“眼线”)运用一定的手段引诱该公民实施犯罪行为,司法界俗称“警察圈套”。被告人马克飞在进行合法谋生过程中完全没有实施毒品犯罪心理与思想的情况下,“线人”老万多次主动诱使被告人马克飞实施毒品犯罪。可以说,被告人马克飞之所以贩卖毒品,完全是在公安机关教唆、引诱所致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将一个合法公民,连最起码的犯罪心理都没有的人教唆成“罪犯”,这与公安机关对已然犯罪事实进行侦查的职责相违背,而且《刑法》只处罚行为不处罚思想,而之前被告人马克飞连犯罪的想法都没有,而作为犯罪心理是任何一个公民都有的,在侦查机关教唆与人情照顾的情况下,侦查机关经办警察很容易制造犯罪,由此完成工作任务受到奖励与升职。根据2008年12月1日《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之规定:“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的,属于“犯意引诱”。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本案属特情引诱犯罪毋庸置疑,故辩护人认为,对这种“警察圈套”导致犯罪的被告人应该与其他犯罪分子严格区分开来,给予最大限度的从轻处罚。
二、本案被告人贩卖毒品属犯罪未遂
辩护人十分赞同公诉方关于本案被告人马克飞属犯罪未遂的观点,依刑法理论本案俩被告人犯罪未遂属不能犯未遂,不能犯未遂不仅不会产生犯罪结果,而且也不会造成任何实际危害。被告人贩卖毒品的行为都在公安机关的监控下进行,“假卖成交”其预备贩毒的行为不可能实施终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4月4日《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点第(三)项关于毒品案件中特情引诱犯罪问题“因特情介入,其犯罪行为一般都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毒品一般也不易流入社会,其社会危害程度大大减轻,这在量刑时,应当加以考虑”的规定,请合议庭对被告人马克飞量刑时予依照《刑法》第23条未遂犯的规定进行处理,给予被告人马克飞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马克飞属于从犯
通过对本案的开庭审理可知,可以说整个犯罪过程都是主犯杨着封一手操控的:毒资是杨着封的,毒品购买人是杨着封,毒品鉴定人马龙是杨着封派到保山的,商谈毒品价格、数量、约定交货时间、地点,如何携带资金与验看毒品,安排提货人等都是扬着封电话操控的,由此本案的主犯是杨着封,被告人马克飞仅仅是因欠杨着封五万块钱的情况下才给予帮忙。根据2008年12月1日《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受雇佣、受指使实施毒品犯罪的,应根据其在犯罪中实际发挥的作用具体认定为主犯或者从犯。……只要认定为从犯,无论主犯是否到案,均应依照刑法关于从犯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被告人马克飞处于从属协助的地位属于从犯,故请合议庭对被告人马克飞量刑时予依照《刑法》第27条从犯的规定进行处理,并根据《纪要》精神给予被告人马克飞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
从整个案件发生过程可知,本案被告人马克飞没有获利,是偶犯、初犯,犯罪后主动坦白犯罪事实经过,主观恶小、社会危害不大,法庭应酌定给予从轻处罚,主要理由如下:
1、被告人之所以帮杨着封介绍“购买”毒品,主要是被告人欠杨着封的钱才碍于情面帮朋友的忙,没有想从中获利利益念头。马克飞没有获利,就是所谓的报酬也是线人老万故意说给被告人马克飞的,以使一个获利的假象。
2、被告人之前并没有接触过毒品,也没有实施任何犯罪行为,系遵纪守法公民,系在侦查机关犯意引诱下的偶犯、初犯,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请合议庭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这也是公诉机关在当庭给予肯定并希望给予被告人马克飞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马克飞在没有犯罪意思的情况下侦查机关引诱其实施犯罪,犯罪未遂,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系偶犯、初犯又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形,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辩护人认为,合议庭在对被告人马克飞进行量刑时,应予以减轻以上处罚,给予马克飞十年以下或更轻的有期徒刑处罚。谢谢!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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