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律师都想赢得诉讼,而诉讼结果是由法官决定的,因此,多看法官写的文章有助于了解法官思维,了解法官审判思路,从而使律师思维更接近于法官思维,这样才更有可能赢得胜诉。
笔者作为执业十多年的律师,经常搜集法官写的文章,并保存下来,时常看一看,越来越觉得法官文章价值高,对我帮助大。
最近看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刘砺兵法官写的文章《宣告无罪判决实证研究》,介绍了无罪的原因包括以下五点,一是关键证据存在先天缺陷发生重大变化是导致案件宣告无罪的最主要原因;二是对于证明标准及证明责任,检法两家的认识存在重大分歧,导致案件被宣告无罪;三是关于特定种类证据的证明力的认识,司法机关往往存在较大争议,如果同时存在多份鉴定意见,往往会无从判断客观的因果关系,导致案件被宣告无罪;四是对法律适用问题对不同认识同样是造成无罪案件的重要原因;最后,对于“宽严相济”等刑事政策等把握两家仍存在一定分歧。
大家都知道,无罪难,难于上青天。每一个刑辩律师都将无罪结果作为追求的最高目标,但往往事与愿违。法官和检察官在中国适用同一部法律,理应认识一致,然而通过刘法官的文章我们可以看出,往往检法认识不一致才有可能导致无罪结果。如果我们不了解上述无罪原因,则不太可能取得无罪判决结果。
今天晚上看了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商事庭二级法官罗静深写的一篇文章《法官眼中,理想的答辩状该怎么写》,文章写的虽然是民事案件的答辩状,其实对于刑事案件中的辩护词仍然适用。罗法官认为“在答辩状中,可以尝试援引最高院大法官的著述观点,或者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的判决书或典型案例,作为法理依据。在法庭上,法官处于倾听者的地位,但在法庭外,承办法官要与合议庭其他成员或者审委会成员交流、讨论,有时甚至还得扮演说服者的角色。援引典型案例,既容易被法官采纳,也可帮助合议庭更充分的进行合议,还可将对应观点在本院认为部分得到相应的回应”。笔者作为一名刑辩律师对此深有体会,在北京市某法院审理的毒品犯罪案件中,检察院指控贩卖毒品罪,我认为应当是非法持有毒品罪,并提交了《刑事审判参考》中的两个典型案例供法官参考,最终法院采纳笔者观点,判决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律师也实现了重罪辩为轻罪的诉讼目标。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法官拥有生杀予夺、定分止争大权。律师作为法律共同体的一份子,应当多阅读法官的文章,多了解法官审判思路,才能取得无罪、轻罪、罪轻结果,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田帅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二部副主任,只做刑事案件。办理全国各地刑事案件,取得了众多法院判决无罪、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缓刑、检察院不起诉、不予批准逮捕、直接取保候审等案例。联系方式:13811007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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