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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逸文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7-03-09]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龚逸文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龚逸文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一审 2017)鄂0102刑初262

【关键词】 毒品 贩卖毒品 罚金 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一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10659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 (165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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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逸文,男,1988724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10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向前,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武某岸诉刑诉[2017]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逸文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6101721时许,被告人龚逸文在本市江岸区模范村西马街派出所西侧的路边,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1包塑料袋装的毒品疑似物贩卖给付杰后,被公安人员抓获。经称量,上述物品重1.73克;经鉴定,上述物品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龚逸文具有自愿认罪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龚逸文拘役五个月以上至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下刑罚,并处罚金。

被告人龚逸文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逸文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龚逸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自20161017日起至20174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灵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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