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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红卫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7-03-09]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被告人陈红卫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陈红卫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一审 2017)吉0402刑初30

【关键词】 毒品 贩卖毒品 明知 吸毒 罚金

 

引用法规*本处法规摘自法院观点

一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 (24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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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红卫,身份号码×××,户籍地辽源市。曾因吸食毒品于201657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823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9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检刑诉(2016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红卫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1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立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红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红卫于20145月至2015年间,在本市龙山区利源小区18号楼楼下及辽源市西安区煤城新村浴池附近先后三次以200元的价格将毒品冰毒约2.4克贩卖给本市吸毒人员高某甲。

被告人陈红卫于20159月至10月间,在本市龙山区利源小区18号楼楼下及四百货1路公交站点附近,先后三次以300-500元不等的价格将毒品冰毒约4克贩卖给本市吸毒人员高某乙。

被告人陈红卫于20156月至20162月间,在本市市区内,先后十三次以300元的价格将毒品冰毒约3.9克贩卖给本市吸毒人员张某某。

被告人陈红卫于20163月至4月间,在本市龙山区利源小区内,先后四次以200元的价格将毒品冰毒约2.4克贩卖给本市吸毒人员刘忠钰。

被告人陈红卫于20165月间,在本市龙山区利源小区18号楼楼下,先后五次以200元的价格将毒品冰毒约2.5克贩卖给本市吸毒人员关某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红卫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红卫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辩解称其没有贩卖过毒品,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高某甲证言,证实20145月份我通过关某某在“伟哥”(陈红卫)手买过两次毒品,两次都是200元买八分毒品。第三次是2015年和刘某某处对象后,因为我对象和他关系好,200元“伟哥”给我1克冰毒,其他都是我对象刘某某找“伟哥”买毒品,大约四、五次。

证人高某乙证言,证实20159月以300元价格在四合院小区陈红卫住处购买冰毒两次,每次约一克;201510月份在四百货1路公交车站点附近,以500元价格在陈红卫手购买冰毒约2克。

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156月份至20159月,其找“红伟”(陈红卫)买过十次左右冰毒,每次一小袋(大约3分左右),都是花300元钱。201512月份又找“红伟”买过三、四次毒品,每次300元。

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20163-4月份,在十九中利源小区陈红卫处购买过毒品四、五次,每次都是200元买67分毒品。关某某、宋某某、我对象高某甲还有很多人都在陈红卫那买过毒品。

证人关某某证言,证实20155月份,在陈红卫处购买毒品五次左右,每次都是200元钱5分左右毒品。都是通过微信给陈红卫转钱,后其让宋某某去陈红卫处取毒品。其自己去阳光新城找陈红卫取过一次毒品,其和宋某某一起去利源小区18号楼找陈红卫取过一次毒品。

证人宋某某证言,证实20165月份,关某某通过微信给陈红卫转账,后告诉我陈红卫电话号,我去利源小区18号楼找陈红卫取毒品冰毒,大约五次左右。

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我看见陈红卫分过毒品,都是小袋分十个、八个,每个不到1克,我的冰毒还有吸毒的冰壶都是陈红卫给我的。

辨认笔录,高某甲、刘某某、关某某、宋某某、张某某能够辨认陈红卫系贩卖毒品人员。

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陈红卫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

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陈红卫车中搜查出疑似装有冰毒小瓶一个,在王某某家中搜查出吸食冰毒所用冰壶一个,予以扣押。

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陈红卫自然身份情况。

12、被告人陈红卫供述,其以前吸食过毒品。

综上,虽然被告人陈红卫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贩卖毒品的事实拒不供认,但有多名吸毒人员均证实其贩卖毒品的事实,另有证人证言、扣押物证清单、辨认笔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红卫的辩解与多名证人证言不符,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红卫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陈红卫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贩卖毒品罪、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红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914日起至20249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班晓伟

人民陪审员王德才

人民陪审员刘延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郭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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