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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杀人案无罪释放

 [日期:2016-09-26]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4
核心提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杀人案无罪释放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杀人案无罪释放

 

本案经张掖中院多次庭审并建议两次补充侦查,在充分听取公诉人的指控意见和二被告人的供述辩解,辩护人、代理人的辩护、辩论意见后,综合全案证据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二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不能成立。

具体理由分析如下:

(一)二被告人是否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不清。被告人张某某有罪供述称其与刘某某有不正当两性关系,但被告人刘某某对此予以否认。多个证人只证明见二人常在地里一起干活,刘某某常去张某某家,只是推测二人关系不正常,且通话清单也只能证明二人频繁通话,不能确认二人确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二)作案动机不清。被告人张某某的有罪供述中对作案动机有多种供述。第一种是图财害命,第二种是奸情杀人,第三种动机是奸情加杀人灭口,但究竟是哪一种动机还是兼而有之,以目前的证据均无法确定。

(三)作案工具即杀人凶器、运尸工具及埋尸工具来源不清,无法确认。

(四)二被告人穿戴衣物上未检验出任何被害人的痕迹物证,被害人尸体上、衣物上以及案发中心现场、埋尸现场均未收集到二被告人的犯罪痕迹物证。

(五)作案过程不清。二被告人各自实施的行为不清。被告人刘某某在侦查阶段共有10余次供述,均否认实施了杀人行为。被告人张某某的10余次供述均有不同,极不稳定。这些供述因没有同案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其他证据印证,形不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勾画出二被告人详尽的作案过程及各自实施的行为。

(六)在被告人刘某某家中搜取的被害人周某某的银行卡及身份证残片,不能直接证明刘某某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被害人银行卡、身份证案发前有证人证明确在被害人周某某的身上,但是怎样到刘某某手里无任何证据证明,据此认定周某某是被刘某某杀害,显属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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