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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东迁辩护的杨某均故意杀人案

 [日期:2016-09-14]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9
核心提示: 胡东迁辩护的杨某均故意杀人案

 胡东迁辩护的杨某均故意杀人案

20081017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浙刑一终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书,撤销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刑初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判处被告人杨某均死刑的量刑部分,以故意杀人罪,改判被告人杨某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至此,一条本已搁置在断头台上的年轻生命被赎回了人间。

我们让时光稍稍倒流一下。

身陷命案

又是一个多事之秋,2007年深秋的某日午时。温州市某区某大酒店东侧的一条小巷内,发生了一起血案。现场勘查发现:小巷内的地面上躺着一身受重伤、奄奄一息的年轻人(警察立即将伤者送往医院抢救),酒店门口的台阶上有两滩血迹,一滩大小约为1平方米的呈块状分布的滴状血迹,一滩大小约为12平方米的呈带状分布的滴状血迹,血迹北面地面上有一付墨镜,左侧镜架已断裂,镜片和镜架上有血迹,现场周围地面上有大量的滴状血迹。

伤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尸体检验所见,死者男性,发育正常;头面部、胸部、腹部、背部及四肢多处砍创及刺创,失血征象明显,颅骨骨折,硬脑膜外、下少量积血,双顶叶脑挫伤及蛛网膜下腔出血,左尺骨骨折,右髌骨骨折;结合未检见其他致死性损伤及机械性窒息,认为死者系遭他人持砍切类锐器及捅刺类锐器砍击及捅刺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经侦查查明,参与作案的,除策划、指使者李某某外,有杨某均及母某某,还有潜逃未归案的赵某某、罗某、肖某某等多名嫌疑犯。进而还查明作案时杨某均是第一个持短刀捅刺死者的,在本案案发起因即双方冲抢、争抢赌场的纠纷中,杨某均也是很卖力的弟兄。客观地讲,本案案犯的作案手段不可谓不恶劣,本案造成的危害结果不能说不严重。亦由此,杨某均坠入了罪恶的深渊,构成了故意杀人罪,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被告人李某某亦被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被告人母某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伸出援手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杨某均的胞妹杨某某在第一时间出面、并征得杨某均本人的同意,委托胡东迁律师、钱文中律师担任被告人杨某均的二审辩护人。

2008814日下午。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庭。

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理上诉人杨某均故意杀人案合议庭在此进行二审开庭审理。

庭审进入辩护阶段,两位辩护律师已在庭前依法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会见并仔细听取了杨某均的供述和辩解,亲历了法庭调查,对案情已有全面、深入了解的辩护人,在正式发表辩护意见之前,先对本案不幸遇害的被害人及其亲属表示深深地同情和慰问。接着,向法庭慷慨陈述了据实入理的辩护意见:

1.上诉人杨某均主观上没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只有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依法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2.上诉人杨某均在本案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其作用不仅明显小于第一被告人李某某,而且要轻于第三被告人母某某。首先,从本案的起因上看,是策划、指使者李某某为了与被害人争抢赌场生意而引发本案;其次,为了对被害人实施报复伤害,李某某指使手下弟兄跟踪被害人,事先准备了车辆、行凶工具及蒙面用的假发套、墨镜等作案工具;再次,在得知被害人的确切行踪后,李某某即用电话纠集杨等多人前去砍刺被害人,并指令杨刺第一刀、其他人随后跟上;第四,从法医对尸体检验所见的死者伤情及伤口成因和死亡原因看,持短刀捅刺伤者的杨某均对死者造成的损伤均非致死性损伤;第五,在砍伤被害人后,李某某立即开车接应手下逃跑、躲藏,毁灭罪证,组织串供、让杨一人顶罪,还给钱让杨看伤及杨、母逃躲的费用。

3.从本案的起因看,被害人自身也存在明显过错。本案起因是双方为争抢赌场利益而互相报复、矛盾激化引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纪要》规定: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上诉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4.上诉人杨某均在已归案的三被告人中认罪悔罪态度是最好的,能够全面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配合公安机关查清全案事实,理应对杨某均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5.原审法院同时判处本案第一被告人李某某及上诉人杨某均两个死刑,这跟我国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和民间一命抵一命的普适常规,都是相悖的。如果本案必须判处一人死刑,那么被处死刑的也应该是策划、指使者李某某。

此外,本案目前尚有赵某某、罗某、肖某某三名同案嫌犯在逃,上诉人杨某均是指证三人罪行的重要证人,所以即使从保留活证据的角度考虑,也不宜判处杨某均死刑,立即执行。

再施援手

本案二审开庭后并没有当庭宣判。

上诉人杨某均的胞妹杨某某和老母亲等亲属旁听了庭审的全过程。他们虽然自始至终没能放下那忐忑不安的心情,但是从杨某均的辩护律师当庭发表的激情辩护中,似乎看到了一丝能救杨某均活命的希望。走出法庭,他们在感谢辩护律师尽心辩护的同时,向律师表示意愿:只要能救杨某均一条命,即使倾家荡产也在所不惜。

胡东迁律师和钱文中律师对案犯亲属为案犯赎罪的迫切心情表示了深切地理解,劝慰他们不能操之过激,相信二审法院一定会秉公执法,你们的当务之急是想尽办法筹措到代杨某均赔偿被害人损失的资金,并庄重答应一定负责任地与被害人亲属沟通、做好被害人亲属的疏导工作。接着,胡东迁律师和钱文中律师与被害人胞兄进行了多次接触、疏导,希望他们能面对现实,谅解杨某均亲属的处境和表达的善意。经过俩位律师跟双方的反复沟通、斡旋,杨某均家人经多方筹措(包括变卖房产),终于筹集到现金十万元,并向二审法院承诺愿意将这十万元钱作为代杨某均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款项;与此同时,被告人亲属为案犯赎罪的善意也终于被被害人的胞兄及父母亲所接受,他们表示同意接受被告人杨某均亲属代为支付的十万元赔偿款,并愿意对杨某均表示宽恕和谅解,请求二审法院对杨某均予以酌情从轻改判。

至此,胡东迁律师和钱文中律师在职责赋予的范围内所做的力所能及的努力,终于有了初步的成果。2008910日,由胡东迁和钱文中律师签署了一份有关杨某均案赔偿问题协调经过的说明函,正式提交省高级人民法院。

至此,救赎告一段落。

救赎还将继续

200810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采纳胡东迁、钱文中律师的辩护意见,改判被告人杨某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之后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杨某均将被投入省属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其身份也将改为罪犯杨某均。对杨某均而言,亲属和律师对他的救赎已告一段落,但杨某均的自我救赎之路还刚刚开始,杨某均将在高墙内度过那一个个自责、自省的漫漫长夜,日复一日地用劳动的汗水洗刷自己的罪恶、荡涤自己的心灵。在此,我们有责任劝慰杨某均,自我救赎之路虽然遥远漫长,但并非永无止境,因为在救赎之路的前方希望之光已经点亮。我们也有理由期待杨某均经过洗心革面的改造,一定会有走出高墙、回归社会、重获自由人生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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