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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应当高度关注第一次讯问笔录形成的时间

 [日期:2015-12-16]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3
核心提示:

       刑事辩护律师应当高度关注第一次讯问笔录形成的时间

 

第一次供述能够给刑事律师提供很多信息,这些信息对最后的定罪量刑都非常重要,有些甚至起决定作用。如能否认定有自首情节。所以第一次口供的取得应当及时,在办案中律师发现,有的案件从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到第一次口供的形成竟然相距数小时甚至一两天之久,这可能是公安机关为了获取口供采取了刑讯逼供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因此,刑事辩护律师如果能从第一次讯问中发现自首情节,那么对犯罪嫌疑人意义重大,能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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