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刑案新闻作为法制新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学界、业界人对其研究的广度和深度远远不及后者。然而由于刑事案件本身所具有的冲突性、突发性和显著性往往使其成为新闻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焦点。
一•刑案新闻的定义
刑事案件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等对于控告、检举、自首的材料,根据管辖范围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立案侦查或审理的事件。 根据上述定义笔者认为,所谓刑案新闻是新近发生的涉及法律问题的并经享有侦查权的部门立案的刑事案件中具有新闻价值的事实的报道。它包括了对刑事案件发生、发展过程的报道,也包括有关部门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报道以及由此造成的社会效果的报道。
二•刑案新闻的价值要素
一般说来,刑案新闻应该具有以下三个核心的价值要素:新闻价值,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三个价值要素中新闻价值是基本价值,这是由新闻本身必须包含为受众及时知晓的信息的特点决定的,刑事案件中所具有的为受众及时知晓的信息量越大,其新闻价值也就越大,越是值得选择和报道,刑事案件所具有的冲突性和重要性本身就是新闻价值的重要选择点;法律价值是刑案新闻的内在价值,刑案新闻区别于其他报道的主要属性就是它鲜明的法制性,这要求在刑案新闻报道的内容、方式、手法都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越是有利于法制精神弘扬、传承就越值得选择和报道;社会价值是刑案新闻的重要规范价值,也是刑案新闻所追求的最终价值。一条具备了新闻价值和法律价值的新闻,如果没有社会道德伦理的规范,不能让受众知晓刑事犯罪对社会的危害,从而调整规范自己的行为,衡量判断他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社会伦理道德规范显然是不够的。同时,如果没有社会价值的约束,那些血腥暴力的犯罪场面,扣人心弦的侦破手段就有可能成为媒体独家新闻的“大餐”。由此可以看出,媒体在报道刑案新闻时必须做到这三个价值要素的统一,三者缺一不可。新闻价值是前提,法律价值是首选,而社会价值则是提升媒体报道品味,体现媒体素质的关键。
三•刑案新闻的特征
安全需要始终是人类生存发展最基本的需要之一。从新闻传播学的角度分析,不管是实现衣食住行的生理需要还是诸如成就感、胜任感的自我实现需要,都离不开信息的交往活动,离不开新闻的传受行为。社会的安定与否,治安形势的好坏,刑事案件发生的多寡都会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所要关注的问题,而刑案新闻则是满足公众安全需要的途径之一,它除了包含一般新闻所具有的真实性、时效性、公开传播性、新鲜性的共同特征外还具有区别其他类别新闻的新特征:
(一)法制性
法制性是刑案新闻的基本特征。刑案新闻事实是法律的事实,它是以与社会正义相背的犯罪行为为其报道的主要内容,因此在报道刑案新闻是,必须要在宪法和法律的原则指导下进行,不可以超越宪法、法律的权限,进行过度不适当地报道,要求在传播方式,报道原则等方面要符合法律规范。
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显而易见,禁止用任何方法也理所当然包括禁止利用新闻媒体作为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手段。
有关的法律法规也对新闻报道的内容方面进行了审查和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常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严格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任何形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国家新闻出版署在《关于防止在出版物中泄露国家秘密的通知》中也将严禁在出版物中泄露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写入规定。
此外法制性还表现在媒体对刑事案件的报道会有许多诸如刑法的相关条款,定罪量刑,追逃等专业术语,这要求记者在采写这方面的新闻时必须在保持新闻客观真实的前提下,运用法言法语严肃认真的对待案件事实。读者也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常识才能知晓对新闻的内容有正确的把握。
(二)客观公正性
刑案新闻报道要求客观公正,这是因为刑案新闻是关于违法的新闻事实,包含有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事实,而这些事实不是记者强加给受众的,而是依据法律来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的。在报道中会有冲突的双方,或者存在争议的事件,媒体在写作中必须谨慎处理,尽力避免使用带有个人偏见的词语,呈现正反双方意见或者来自多方面的不同声音。当媒体失掉了客观公正的评价,热衷与煽情性的热潮,用道德标准来评价法律问题是媒体便面临着失去公信力的危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英国学者丹宁勋爵在《法律的正当程序》中指出:“绝不允许法庭以外的报纸审讯、电视审讯或任何其他宣传工具的审讯。”我们应该记住“是法庭在审理案件,而不是记者。”
(三)导向性
美国传播学者拉扎斯菲尔德和罗伯特•莫顿在他们合著的《大众传播的社会作用》中提到:“大众媒介是一种即可为善的服务,也可以为恶服务的强大工具。而总的来说,如果不适当控制,它为恶服务的可能性更大。” 因此在处理刑案新闻是要注意把握导向问题,对刑事案件的报道不能以犯罪本身来写作,避免将犯罪过程描述得血腥、暴力、详细而生动,不能用低级的趣味去迎合受众潜在的猎奇心理;此外也不能总是站在公安干警的角度,突出公安干警的工作、宣传他们的事迹,把案件的侦破过程描写的淋漓尽致,这样做的后果便在不经意中向人们传播了犯罪的手段,方式以及逃避侦查打击的方法,对心理不健全者或者潜在的犯罪人员起了教唆作用,成为社会环境中不可忽视的致罪因素。
2012年1月15日的某南方知名都市刊发了一则报道,文中讲述犯罪嫌疑人刘某做案时如何潜入被害人卧室以及带一双棉线手套,用早已准备好的电话线勒脖子,用被子捂口鼻的做案手段描写得甚为详细,甚至连逼受害人脱光衣服将其杀害,将房门反锁伪造奸杀现场,将做案时用的手套穿过的皮鞋、死者银行卡、手机、钥匙等物品全部销毁以扰乱侦查视线,逃避打击的反侦查手段都展现在读者面前。这种追求冲突性、刺激性的新闻虽然可以暂时的吸引读者的眼球,实际上它已经将读者导向了一个错误的方向,引起读者不必要的心理恐慌。
四•刑案新闻的功能
(一)监督舆论功能
刑案新闻不仅是对案件事实本身发生的报道,更是对案件事实所产生的危害,处理结果,社会效果以及生成机制的报道,后者更是刑案新闻所要关注和报道的重中之重。如果仅仅限于对犯罪事实的发生以及对罪犯道义上的指责则可能因为过多地宣传社会的阴暗面而起不到正面引导舆论的作用,显然违背其初衷。任何权利一旦失去制约都会走向腐败,这已经为古今中外的无数事实所证明。司法权也是这样,只有建立和健全必要的监督机制,才能保证司法权合理、合法的运用,也才能保证办案的公正性。而在对司法权的监督和制约中,媒体借助舆论所形成的监督是极为有效的途径和手段。美国早期最接触的民主派人物托马斯•杰弗逊在谈到媒体监督功能的时候深刻地指出:“预防此类不正当的干预方法就是通过公共报道的渠道想人民提供关于他们自己事物的全部情况并且力争做到使这些报纸深入全体人民群众之中。民意是我国政府存在的基础,所以我们先于一切的目标就是保持这一权利。”
(二)预防警戒功能
刑事案件的发生常常具有突发、易变的特点,在事前一般没有任何征兆,常常是突如其来不可预料的,作为普通受众不可能对突发的刑事案件进行预测,也就谈不上预防。刑事案件的受害人、知情人也往往是少数,而案件造成的危害结果却可能已经危及了多数人的公共利益,“触及的是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同处一个时空环境,公民没有理由不对自己的人身、财产的安全而感到担心。” 这个过程中,媒体就发挥了其纽带作用,充当了传声筒的角色,及时把案件中具有新闻价值并能引起受众关注,满足其安全需要的事实传播给受众,从而起到预防犯罪的发生,震慑潜在的犯罪分子,为受众提供安全防范知识的预防和警戒作用。
(三)引导教育功能
导向性是刑案新闻的特征之一。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认为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统一体,都包含着对立和统一。刑事案件事实也是如此,它不仅包含有犯罪分子穷凶极恶、手段残忍的一面,也包含有办案人员大义凛然、公正无私的一面;不仅有犯罪分子反人类、反社会的非的一面,也有群众对受害者关注、同情的是的一面。新闻的信源是多方面的,价值取向也各有不同,由于刑案新闻的特殊性,应该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用新闻的语言去引导受众形成正确的价值观,从而达到引导舆论、教育受众的功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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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扎斯菲尔德,罗伯特•莫顿,大众传播的社会作用【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7月版,P103.
埃德里•埃默里,迈克尔•埃默里,美国新闻史——大众传播媒介解释史【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1年第9版,P126.
李华文,案件新闻的传播及写作【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版,P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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