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新刑事诉讼法已于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配套司法解释也已出台。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是全市法院刑事审判人员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大责任和重要任务。在适用新刑诉法过程中,市三中法院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二审中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案件增多。从《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到新刑诉法实施前的两年多时间里,市三中法院共受理542件二审案,其中仅1件涉黑案件(王胜川等24人涉黑案)的7名被告人申请并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占0.18%。新刑诉法及司法解释实施后,由于其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之其可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并在庭前会议时进行审查。截至目前,该院2013年1至2月共受理的57件二审案件中,已有2件2名被告人明确提起申请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占二审案件的3.51%。
二是庭前会议的组织及地点不明确。新刑诉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民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以解决庭审延滞,提高庭审效率。但未明确规定,审判人员如何组织庭前会议,目前有三种模式,一是全体合议庭成员均参加主持庭前会议,二是审判长一人主持庭前会议,三是案件承办人一人主持庭前会议。另外,庭前会议的地点也未明确,是在审判庭、会见室或会议室等。
三是电子证据的审查运用较难。新刑诉法明确将电子数据列入独立的证据类型,司法实践中对电子数据审查运用存在电子证据的真实性难以鉴别。因为电子证据的存储方式及存储介质的特殊性使其容易被篡改、伪造、破坏或毁灭,从而导致法官很难鉴别电子数据是否被篡改或伪造。其次,电子证据收集过程不够规范。部分办案人员为了及时获取证据却未按相关规定取证,没有及时制作封存电子证据记录,提取、固定电子证据记录等文书,以证明记录电子证据来源和形成的时间、地点、方式及其储存、保管情况,从而导致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受到公众和当事人的质疑。另外,对电子证据的采信难度增大。由于法官通常不具备电子信息技术方面的专业知识或经验,从而增加了法官审查电子证据真实性的难度。
四是二审期间检察院商请延长阅卷期限规定有冲突。旧刑诉法对二审期间检察院的阅卷期限没有规定,新刑诉法224条明确规定,二审期间阅卷的,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但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分规则(试行)》的第47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的阅卷通知后,查阅或调阅案卷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完成。在一个月以内无法完成的,可以商请二审法院延期审理。而新刑诉法第198条关于延期审理的规定并未将此种商请延期规定为法定的延期审理的情形,刑诉法司法解释也未对商请延期的情形作任何规定。截止目前,已有6件二审案件,检察院采用此种方式申请延期审理,占案件总数的10.53%。
五是强制医疗的规范问题。新刑诉法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但条文未规定强制医疗决定的内容,如决定中是否列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是否遵循裁判文书样式列明审理查明的事实等。另外,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应当在5日内向公安机关送达强制医疗决定书和强制医疗执行通知书,由公安机关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送交强制医疗。司法实践中,公案机关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具体送交何部门,相关法律法规未作规定。再者由于目前政府尚未建立专门的强制医疗机构,公安部新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对此种情形也未作出明文规定,导致法院的强制医疗决定无法真正贯彻执行。
一是二审中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案件增多。从《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到新刑诉法实施前的两年多时间里,市三中法院共受理542件二审案,其中仅1件涉黑案件(王胜川等24人涉黑案)的7名被告人申请并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占0.18%。新刑诉法及司法解释实施后,由于其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之其可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并在庭前会议时进行审查。截至目前,该院2013年1至2月共受理的57件二审案件中,已有2件2名被告人明确提起申请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占二审案件的3.51%。
二是庭前会议的组织及地点不明确。新刑诉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民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以解决庭审延滞,提高庭审效率。但未明确规定,审判人员如何组织庭前会议,目前有三种模式,一是全体合议庭成员均参加主持庭前会议,二是审判长一人主持庭前会议,三是案件承办人一人主持庭前会议。另外,庭前会议的地点也未明确,是在审判庭、会见室或会议室等。
三是电子证据的审查运用较难。新刑诉法明确将电子数据列入独立的证据类型,司法实践中对电子数据审查运用存在电子证据的真实性难以鉴别。因为电子证据的存储方式及存储介质的特殊性使其容易被篡改、伪造、破坏或毁灭,从而导致法官很难鉴别电子数据是否被篡改或伪造。其次,电子证据收集过程不够规范。部分办案人员为了及时获取证据却未按相关规定取证,没有及时制作封存电子证据记录,提取、固定电子证据记录等文书,以证明记录电子证据来源和形成的时间、地点、方式及其储存、保管情况,从而导致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受到公众和当事人的质疑。另外,对电子证据的采信难度增大。由于法官通常不具备电子信息技术方面的专业知识或经验,从而增加了法官审查电子证据真实性的难度。
四是二审期间检察院商请延长阅卷期限规定有冲突。旧刑诉法对二审期间检察院的阅卷期限没有规定,新刑诉法224条明确规定,二审期间阅卷的,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但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分规则(试行)》的第47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的阅卷通知后,查阅或调阅案卷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完成。在一个月以内无法完成的,可以商请二审法院延期审理。而新刑诉法第198条关于延期审理的规定并未将此种商请延期规定为法定的延期审理的情形,刑诉法司法解释也未对商请延期的情形作任何规定。截止目前,已有6件二审案件,检察院采用此种方式申请延期审理,占案件总数的10.53%。
五是强制医疗的规范问题。新刑诉法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但条文未规定强制医疗决定的内容,如决定中是否列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是否遵循裁判文书样式列明审理查明的事实等。另外,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应当在5日内向公安机关送达强制医疗决定书和强制医疗执行通知书,由公安机关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送交强制医疗。司法实践中,公案机关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具体送交何部门,相关法律法规未作规定。再者由于目前政府尚未建立专门的强制医疗机构,公安部新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对此种情形也未作出明文规定,导致法院的强制医疗决定无法真正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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