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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虚假恐怖信息罪

 [日期:2015-12-04]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吴仕春   阅读:1
核心提示:

 

  2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相关问题进行解释。此《解释》标准明确、针对性强,对准确有力地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明确的司法实践操作掌握标准。

刑事司法解释,是将抽象、原则、简洁的刑法条文具体引入社会生活的“直达管道”,是司法机关发挥职能的重要形式。对于打击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已经有专门条款进行规制。但对于这种在信息网络社会催生的犯罪行为,立法条文只能以比较原则的形式来确立,以最大限度地拓展刑事法制的生命力和灵活性。但简洁的立法条文无法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做出具体规定,各地司法机关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在适用法律上理解也不尽一致,导致执法标准不统一,难以发挥刑罚应有的惩戒作用。实践中还是需要更加明确具体的解释来进行指导,最大限度地维护法治发展成果。

在网络技术高度发达的信息社会,信息是一把“双刃剑”:既能为社会创造巨大财富、又能对社会带来严重危害。因此,对信息传播必须进行有序管理。《解释》的出台,运用法律管理比较敏感的信息传播行为,体现了法治意识主导趋势,对中国社会管理思路的提升形成良性互动。

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了一些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犯罪活动。仅仅在今年5月15日至18日短短四天时间里,全国就连续发生6起编造虚假爆炸信息威胁民航安全的事件,造成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共22架次航班返航、备降或延迟起飞,给民航企业和广大乘客造成了重大损失。《解释》的及时出台,有效震慑了那些预谋、策划实施类似犯罪的不法分子,缓解了司法实践中审判标准不统一、司法尺度不一致的问题,充分发挥了司法解释灵活机动、针对性强、弥补立法的优势,也展现出我国刑事法治领域立法与司法环节有序互动的良性局面形成。

立法技术是决定法律生命力的重要因素。没有良好的立法技术,再好的立法初衷也无法实现。这次最高法院制定《解释》,在行为表现方式方面既有类型化的列举,也兼顾到社会现实的多样性设置了兜底条款;在犯罪情节程度设置方面,既有次数限制条款、又有经济损失金额限制内容,既有所造成的公共设施影响程度标准,又有一定生活区域范围的秩序混乱界限,充分兼顾了各种可能出现的现实危害情形,具有较高的实践可操作性。

法的生命在于运行。如何让抽象、原则的法律条文鲜活起来,司法解释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工具。《解释》的出台,传递的法治信息丰富:既是一种“凡事决于法”的依法治理思维的具体适用,也是国家面临信息传播对社会秩序发生巨大影响的积极法理式回应,还展现了近年来刑事法制建构技术的进步与发展,值得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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