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在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是确定刑期起止、是否自首以及认罪态度等情况的重要依据。荣昌县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发现,部分刑事案件到案经过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出具主体混乱。有的案件到案经过不是由犯罪嫌疑人最先到达的办案单位出具,导致无法真实、全面反映到案情况。2013年一共发现此类情况88件,占21%。二是缺少接收人员的签名。缺少责任人签名导致到案经过随意化,无法保证到案经过的真实性和可靠性。2013年共发现缺少责任人签名54件,占13%。三是内容不够完整、详实。部分案件没有写明侦查机关在抓获犯罪嫌疑人之前已经掌握的事实或线索,以及侦查机关在制作笔录之前犯罪嫌疑人的交代情况等。这导致审判阶段难以查明是否成立自首。2013年共发现103件,占24%。四是带有评价性表述。例如表述为犯罪嫌疑人“某年某月某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类似表述不仅不够严谨,而且可能因法院最终未认定该犯罪嫌疑人构成自首而让犯罪嫌疑人产生不必要的误解。这类情况占比10%,41件。
对此,荣昌法院建议:一是在形式上规范到案经过的写法。由犯罪嫌疑人最先到达的侦查机关侦查人员书写到案经过并签名,加盖侦查单位公章。二是在内容上规范到案经过的写法。应当客观并详实的反应以下内容:侦查机关掌握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或线索的情况、犯罪嫌疑人到达侦查机关的经过、犯罪嫌疑人到达侦查机关后交代犯罪事实的情况以及其他未能通过案卷笔录反应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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