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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疑罪从无适用的环境

 [日期:2015-11-28]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刘勋   阅读:1
核心提示:

 浅议疑罪从无适用的环境

 
  贵州省检察院近日出台《关于公诉工作贯彻落实疑罪从无原则的指导意见》,指导该省各级检察机关依法正确处理“疑罪”案件,有效防止冤假错案(12月15日 《检察日报》)。

“疑罪从无”是现代刑法适用的最基本原则之一,被各国法学界视为防止刑事冤假错案的最有效手段,简言之,“疑罪从无”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疑罪从无”原则实质上一种矛盾妥协的产物,是对那些似是而非的案情不得不作出的判断,因为人民法院不能拒绝裁判,但是也不能制造冤假错案,寻找两者的平衡点就只能从逻辑上将存在不确定因素的被告人归于无罪,以牺牲绝对正义的可能来换取法律意义上的形式正义,以此保障冤假错案发生的零概率。既然“疑罪从无”是司法者将不得不裁判与坚守形式正义的妥协,其结论必然建立在众说纷纭的争议之上,存疑就意味着因为角度、立场等因素造成判断的不统一,从无就意味着顶着各种争议甚至力排众议作出结论。

就是因为“疑罪从无”原则适用需要面对诸多争议,该原则的落实必须要建立在特定的宽松舆论场,“包容、理解、尊重”应该是这个宽松舆论场的主基调,否则“疑罪从无”这项最基本的刑法适用原则就会成为奢侈品。首先就要通过新闻立法防范及禁止新闻审判。法官、检察官首先是社会人其次才是职业司法者,法院、检察院当然也不是世外桃源,特别是遇到被群众称为罪大恶极的犯罪行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传统朴素正义观依然大行其道,本来就以内敛、严肃、中立、被动为性格基调的司法机关,根本无力抗衡强大的裹挟着民意的新闻舆论场。媒体为实现新闻价值而进行的议程设置,加上民众普遍将新闻报道的事实等同于法律事实,由此形成的强大舆论压力严重阻碍着“疑罪从无”的适用,还有来自被害人家属“闹”的压力,“众口铄金,积毁销骨”,司法审判就可能选择向新闻审判妥协,埋下冤假错案的伏笔。

其次,“疑罪从无”的适用阻力还来自某些领导干部。某地发生重特大刑事案件,媒体的报道或地方党政司法机关的信息发布,某领导的重要批示很引人关注,本是为办案指南针。领导的重视本无可厚非,可批示的内容却常常出现“限定时间、严厉惩处、快审快结”等指令性表达,这些表达又深得民意支持,殊不知领导“表达重视、契合民意”的批示却给司法者造成巨大压力。压力之下,为完成领导批示不惜牺牲程序正义,“疑罪从无”成为司法奢侈品,裁判应该追求的正义变成领导满意,当必要的分析研判案情的时间被压缩,该履行的程序被打折之后,冤假错案发生的概率陡增。

再次,社会大众缺乏认知也是“疑罪从无”适用的阻力。“疑罪从无”属于解决刑事疑案的技术性手段和原则,因为其特有的专业性、逻辑性、抽象性不被民众广泛知晓,因为不了解证据规则及法律事实的特殊含义,就会简单地认为适用“疑罪从无”判决被高度怀疑有罪之人无罪,可能司法者在徇私枉法、包庇坏人。

“疑罪从无”法律原则的贯彻落实是刑事司法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更是防范冤假错案公认的、最有效的技术手段。破除各种阻力、建立宽松的舆论场应该是推进“疑罪从无”原则被科学适用的重要议题。通过新闻立法禁止新闻审判、细化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案件记录惩戒制度、深入浅出并广泛地宣传“疑罪从无”的法治精神,必须成为建立宽松舆论场、“疑罪从无”不奢侈的方向,从近期的念斌案、呼格吉勒图案的重审结果来看,已经充分证明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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