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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宽严相济政策 治理酒后驾车行为

 [日期:2015-11-28]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刘继雁   阅读:1
核心提示:

 贯彻宽严相济政策 治理酒后驾车行为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的调研
 
  醉驾入刑三年来,严厉整治酒后驾驶行为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重庆三中法院就三年来辖区受理的醉驾案进行了统计分析,发现在打击酒驾行为的高压态势下,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仍然居高不下,在刑事案件中的所占的比重逐年上升,涉酒交通事故也时有发生。

一、总体情况

2011年5月至2014年4月,辖区两级法院共审结危险驾驶案件1510件,其中一审1496件,二审14件,案件数量大幅增加,且占刑事案件的比重较大,占刑事案件总数7193件的21%。在某些基层法院情况尤为突出,如涪陵区法院近三年来分别审结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123件、233件、336件,增幅分别为89.43%和44.21%,分别占当期刑事案件总数的14.49%、31.53%和35.71%。这一趋势使基层法院人案矛盾更加突出。

二、案件特点

(一)被告人年龄结构及驾龄结构呈“橄榄型”,两头小中间大。从年龄结构来看,21岁至30岁的醉驾人员占19.19%,31岁至50岁的占71.4%,20岁以下及50岁以上的分别占3.4%、6.02%。从驾龄结构来看,2年以上10年以下发生酒驾行为的比例最高,占63.55%,1年以下以及10年以上的分别占到2.08%、3.21%,无证驾驶的占10.59%,且全部为无证驾驶摩托车。

(二)被告人多为男性,农民、城镇无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为主要行为主体,文化水平普遍偏低。被告人中男性有1467人,占98.07%;女性仅有29人,占1.93%。其中农民783人,占52.34%;城镇无业人员289人,占19.32%;个体工商户326人,占21.8%;公职人员19人,占1.27%;其他人员79人,占5.28%。被告人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78.32%,高中毕业的占16.51%,高中以上文化的仅占5.08%。

(三)上半夜发案率较高。76.4%的醉驾行为发生在18时至24时之间。发生在0-8时的172起,占11.5%;8-12时57起,占3.81%;12-18时124起,占8.29%;18-21时536起,占35.83%;21-24时607起,占40.57%。

(四)发案路段集中于农村道路与餐饮娱乐场所周边城市道路成为酒驾行为的多发地。在农村道路上发生992起,占66.31%;在餐饮娱乐场所周边城市道路上发生467起,占31.22%;其他道路37起,占2.47%。

(五)交警部门依职权主动查获案件多,为1379起,占92.18%。因醉酒驾驶与其他车辆发生刮而被查处的为117起,占7.82%。

(六)醉驾车辆以摩托车和私家车为主,且驾驶摩托车的被告人无牌无照现象严重。其中涉案摩托车为1169辆,占78.15%,其中约13.61%的摩托车存在无牌无照现象;家用小汽车为245辆,占16.38%;货车为32辆,占2.14%;超标电动自行车为6辆,占0.41%;其他车辆为44,占2.95%。从车辆牌照的属地上看,本地牌照车辆为1338辆,占89.44%;非本地车辆为158辆,占10.56%。

(七)从醉酒的程度上来看,深度醉酒者较多。根据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在审理的案件中,经检测每100ml酒精含量在80-100mg的147人,占9.82%;100-150mg的673人,占44.99%;150-200mg的580人,占38.77%;200 mg以上的96人,占6.42%;最高的竟高达420多毫克。

(八)从审前是否被羁押在案看,1086人未被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给正常庭审和刑罚执行带来一定困难,约占总人数的72.6%。

(九)从判决结果上看,全部被定罪,其中免于刑事处罚者比例较小,共有54人,占3.61%;被判处拘役监禁刑的1037人,占69.32%;缓刑405人,占27.07%。

(十)再犯案件少,警示作用明显。被告人中绝大多数是初犯,因酒后驾驶曾被处理过的仅有17人,占1.14%,远低于普通刑事犯罪的再犯率。

三、原因分析

一是传统饮酒文化短期难以扭转。饮酒不仅能够满足人们的口欲,而且还具备很多社会交往的功能。“无酒不成席”,酒起着调节人际关系、满足人们情感需要的重要作用,喝酒已经成为国人常见的生活及社交方式。社会上的交际应酬,走亲访友,同学相聚,都少不了饮酒,这也为酒驾提供了生存土壤。

二是生活方式改变。近年来,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家庭机动车拥有量迅猛上涨,同时人们的生活方式与追求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一些中青年群体,他们为了寻求精神上的刺激与充实,白天上班,晚上相约在餐饮、酒吧、KTV等娱乐场所聚会,大部分人都会喝酒,然后夜间又驾车回家,这就无疑增加了酒后驾车肇事的几率。据统计76.47%的醉驾人员为25岁至50岁的中青年群体,且多集中在晚上18-24时餐饮娱乐场所周边的重点路段。

三公安机关查处力度加大。随着严厉整治“酒驾”行为已成为社会共识,公安机关加大了对酒驾行为的打击力度。在重点时间段和餐饮娱乐场所周边重点路段加强路上巡查力度,并在2月、5月、10月等重要国家法定节假日节点开展专项缉查行动。

四是行为人存在自信心理、侥幸心理、特权心理。有的认为驾驶技术好,少喝点酒,不会出事,以前饮酒驾车从来没有发生过事故,也未被交警处罚过;有的认为“天高皇帝远”,在隐蔽路段且行使距离不远不会那么倒霉被查到;还有的认为地位高、关系多,即使被抓住,也能“摆平”,没什么大不了。正是这些不良心理的存在,造成酒驾行为居高不下。

五是法律意识淡薄。城市市民酒后不开车的观念意识有明显改善,但相当一部分居住在边远农村、乡镇的驾驶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导致发生在乡村道路上的无证驾驶、酒驾仍占较大比例,乡村道路成为危险驾驶的重灾区,且短期内不会下降。另外不少公民并不知道酒后驾驶超标电动车亦能构成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根据我国《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时速高于20公里、总质量大于40公斤或者电池电压超过48伏的电动车属于超标电动车,醉酒驾驶此类车辆上路行驶,将按照醉酒驾驶机动车处理,即构成危险驾驶罪,对驾驶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遏制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的对策建议

打击酒驾是一项长期、系统、复杂而又艰巨的任务,必须坚持全社会联动,综合运用各种方式,综合治理,多管齐下,形成社会合力,并常抓不懈。

一是量刑方面适当从严掌握,严格审查缓刑条件。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而言,最直接有效的打击手段莫过于判处刑罚。根据前述统计分析,虽然大部分被告人都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但由于缓刑适用比例较高,导致刑罚本身的震慑力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被告人对刑罚的畏惧。因此,应当在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在坚持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基础上,对量刑从严掌握,严格审查被告人的缓刑条件。

二是加强路面执勤执法力度,最大限度震慑醉驾行为人。实践证明,加强路面执勤执法力度,形成严防、严管、严治、严惩的氛围,是有效遏制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的重要手段之一。同时,应当认识到防治酒驾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不应将查处酒驾作为阶段性、临时性的工作。因此,各交管部门应当建立长效性、持续性的整治机制,避免“时冷时热”的现象,对酒驾违法行为实施常态化治理。进一步加强对酒驾行为发生的高发时段及路段的监控,并扩大检查的范围,实现高密度覆盖,不留死角,彻底打消酒驾人员的侥幸心理。

三是推行实名曝光抄告制度,对潜在的醉酒驾驶人员予以提醒。所谓潜在的醉酒驾驶人员是指,虽然被查获为酒后驾驶,但是其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并未达到危险驾驶罪所要求的80mg,并不构成危险驾驶罪的驾驶人员。这部分驾驶人员由于已有酒后驾驶的经历,因此存在再次酒驾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能性,因此应当作为重点管理对象。推行酒后驾车实名曝光、抄告制度。对公职人员、企业员工涉及酒驾违法行为的,所驾驶的车辆车牌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对驾驶人由交警部门抄告所在单位。同时建立“黑名单”制度,由交警部门建立酒驾违法行为驾驶人员管理系统,及时录入统计,一旦发现驾驶人员有酒驾行为便记入“黑名单”由各地派出所参照重点人口管理制度实施管理。对再次发生酒驾行为的,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加重处罚。

四是从宣传的广度与深度方面提高法律宣传的效果。注重刑法的一般预防功能,通过与电视台、报社等主流新闻媒体加强沟通合作,充分利用其宣传的广泛性,对酒驾违法行为予以曝光,扩大宣传的影响面。同时对重点场所、重点群体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深入行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外来务工人员聚集地、中小学校等,发放宣传资料、温馨提示卡,播放案例、现身说法,宣传酒驾违法行为的危害及后果。深入边远农村、乡镇,宣传酒后驾驶的危害性,提高农民群众遵守交通安全的自觉性。

五是多部门协调配合,构建严密的惩防体系。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的预防和查处涉及到多个方面,而这些方面分属于不同的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的职能权责范围,因此需要多部门加强沟通合作。形成政府重视,部门联动,全民参与的惩防体系新格局。政府方面应将醉酒驾驶行为纳入综合治理的工作范畴,充分发挥交通管理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同时应当强化公检法司等部门的合作,建议由政法委牵头,召开联席会议,就危险驾驶罪的法律适用、诉讼程序等问题进行沟通协调,制定快速、准确处理醉酒驾驶案件的联动机制。

同时,课题组还建议:简化审理程序,提高效率并将被告人认罪作为从轻量刑情节考虑;上级法院组织相关部门调研出台指导意见,解决案件审理中的难题和法律适用上的分歧;与民政部门协调,出台相关措施解决被告人收监后其父母,子女的照顾问题;与公安机关协调联合出台相关规定,将判处监禁刑的危险驾驶罪犯统一由公安机关交付执行,并解决执行难题,规范执行行为,保障生效判决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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