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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外来青少年犯罪问题研究

 [日期:2015-11-28]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张胜仙   阅读:1
核心提示:

 城市外来青少年犯罪问题研究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经济得到了高速的发展。在这高速发展的过程中,各种社会资源不断向着城市聚集。大量农村人口及小城镇人口涌向城市,找寻着学习、就业、发展的机会,人口流动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速度、高密度。然而,在我国现有的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下,大量的外来人口在为城市经济不断做出贡献,推动城市经济持续向前发展的同时,却难以公平地享受到城市发展的成果,更难以融入到城市的生活。高歌猛进的城市现代化对于城市外来人口,尤其对于身在异乡的外来青少年而言是既熟悉又陌生的。这种“可望而不可得”的现实情况给城市外来青少年的人格发育带来了极大负面影响,成为城市外来青少年犯罪率不断增长的主要原因之一。

一、城市外来青少年对流入城市的期盼与现实状况的背离

一般而言,城市外来青少年流入城市主要是为了实现一种向上的发展,即实现经济收入的增多、工作环境的改善、生活品质的提高以及各类社会资源的广泛享有等。但在现实的社会环境中,城市外来青少年往往游离在城市生活的边缘,身在繁华的都市中,却难以真正融入到城市生活之内。

(一)城市外来青少年对流入城市的期盼

1、实现经济收入提高的目标。追求经济收入提高的城市外来青少年多为从农村或小城镇到城市务工的一部分人员。这部分人大多是因老家经济发展落后、家庭条件不好、家庭生活负担较重而到城里务工以期通过在城市务工获得更多的劳动报酬,改善家庭的生活条件以及家庭的生活状况。在这部分人中,大多数都没有在所在城市长久生活的打算,其最直接的目标就是“钱”,为未来在家乡生活得殷实一些奠定基础,因此,更高劳务收入的追求使得这部分人在各个城市之间的流动性更大。

2、实现公平享用各类社会资源的目标。追求更公平享受各类优质社会资源的城市外来青少年主要为那些跟随父母外出上学,在城市生活一定年限的部分人员。这部分人大多在比较年幼之时就跟随父母到城市生活,并在城市接受教育,对城市的生活有较多的了解,基本处于半融入城市生活的状态,仅仅因为其非城市户籍而在各类社会资源的享用上遇到诸多不公平障碍,如难以享用到优质的教育资源、因户籍限制难以实现异地高考等。故这类城市外来青少年更多期盼能真正的、完整的融入到城市生活之中,与所在城市本地青少年一样,公平地享用各类社会资源。

3、实现向社会中上层流动的目标。追求向社会中上层流动目标的城市外来青少年主要为那些家庭条件相对殷实,父母相对开明,接受过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教育,以自身发展为目的在城市务工的一部分人员。这部分青少年已逐渐摈弃父辈的一些农民习惯和思维,他们到城市务工不仅仅是为了获取更多经济收入,更多的是为了寻求更好的发展机会或创业机会,通过城市快节奏生活的历练,让自己不断成长,从而能有机会向社会的中上层流动,真正成为城市发展建设中的一分子。

(二)城市外来青少年在流入城市的工作及生活现状

1、就业情况不理想。在当前就业形式较为严峻的大背景下,多数城市外来青少年因学历层级较低,缺乏较高的专业技术,就业情况更令人担忧。根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流动青少年权益保护与犯罪预防研究”课题组对北京、上海、广州等8个城市流动青少年流动违法犯罪状况的调查报告,城市外来务工青少年大部分就业于小工厂,工作缺乏稳定性,经常处于一种职业流动的状态中,且工作保险保障方面不健全,工资待遇普遍不高,而每月的基本生活支出几乎占到了工资收入的3/5,所以有超过60%的城市外来务工青少年对当前的收入状况不满意。更有一小部分城市外来青少年长期处于无工作状态,沦为城市中的无业游民。

2、生活质量较低。囿于较低的经济收入,大多数城市外来青少年难以去追求生活的品质。他们从事着高强度劳动,奔忙于工厂和宿舍(或出租屋)之间,没有太多的时间可以让他们去休闲娱乐;他们购买着廉价商品,算计于柴米油盐和交通费、房租费等费用之间,没有太多的金钱可以让他们去享受高品质的生活。他们渴望过节又害怕过节,渴望能不时回家看看又害怕回家,渴望能结交更多的朋友又害怕朋友之间的应酬。他们不敢生病,不敢有任何意外,小心翼翼的游走于城市生活的边缘。

3、权益保障不高。城市外来青少年往往会受到歧视或不公正的待遇,如难以享受各类保险待遇、与城市职工同工不同酬、加班后很少或从来不给报酬、用工单位不能提供基本的劳动保护条件、用工单位拖欠工资或变相克扣工资、时常遭受城里人的白眼等。在遇到各种不公平待遇之后,城市外来青少年往往不知道该如何去维护自身的权益,各类社会帮扶机构虽然能帮助一些城市外来青少年维权,但毕竟数量有限。这也间接的拉大了城市外来青少年与所在地本地居民之间的鸿沟。

4、居住环境差。城市外来青少年总体的居住环境和居住条件较差,他们要么居住在工厂提供的简易宿舍,要么居住在与家人、工友或陌生人一起合租的出租房。这些地方多为外来人口聚居区,失业下岗人员较多,不时有社会青少年在街头游荡,治安相对混乱,很难有安全感,同时由于缺乏相应的社区工作人员进行管理,这些地方的卫生环境普遍较差,公共设施破损程度较高,给人脏、乱、差的印象。

5、社会资源享用程度低。尽管在城市的发展过程中,城市公共管理者考虑到城市外来人员为城市发展做出的巨大贡献,不断完善城市发展成果共同享有的政策,为城市外来人口提供了多种多样的参与社会管理、享用社会资源的渠道,但是囿于城乡二元体制结构,城市外来人员的社会参与度仍然较低,资源享用也受到很多限制,如社区活动或志愿者活动在城市外来人群中组织较少、文化资源及个人发展资源享用程度较低等。这对于已基本摆脱第一代农民工传统思想的当下的城市外来青少年而言,无疑会存在巨大落差。

二、城市外来青少年的犯罪情况及其犯罪心理特征

(一)城市外来青少年的犯罪情况

笔者参考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流动青少年权益保护与犯罪预防研究”课题组对北京、上海、广州等8个城市流动青少年流动违法犯罪状况的调查报告,并结合工作所在地重庆市某中级法院及辖区法院近年来审理的青少年犯罪案件情况,发现城市外来青少年的犯罪情况呈现以下特点:

1、犯罪主体低龄化。根据笔者工作所在地中级法院及辖区法院审理情况,2011年大部分青少年犯罪年龄为17岁,有一小部分为16岁,15岁及以下为个别现象,然而,2012年以来,年龄在16岁、15岁的犯罪青少年呈逐年增加之趋势,逐步成为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群体。从犯罪的平均年龄看,青少年平均犯罪年龄在2011年为16.56岁,2012年为16.486岁,2013年为16.34岁,20141月至7月为15.97岁。近年来因“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刑事政策的落实,一些年龄更小的违法未成年人因酌定不起诉等原因未进入司法程序,故,现实中前述犯罪年龄存在更加低龄化的可能。

根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关于“流动青少年流动违法犯罪状况的调查报告”,14岁—17岁是违法犯罪流动青少年初次违法犯罪的高发年龄段,13岁之前就出现违法行为的甚至占到该调查人数的12.2%。可见城市外来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年龄特征与当前整个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年龄特征相似,都呈现犯罪主体低龄化的倾向。

2、犯罪目的财物化。从笔者工作所在地中级法院及辖区法院审理情况看,抢劫类和盗窃类财产型犯罪占到青少年犯罪的主要部分。在2011年审理的青少年犯罪案件中,涉及人员共159名,其中涉嫌抢劫罪的57名,涉嫌盗窃罪的42名,两者达到总人数的62.26%;在2012年审理的青少年犯罪案件中,涉及人员共142名,其中涉嫌抢劫罪的23名,涉嫌盗窃罪的59名,两者达到总人数的57.75%;在2013年审理的青少年犯罪案件中,涉及人员共150名,其中涉嫌抢劫罪的36名,涉嫌盗窃罪的51名,两者达到总人数的58%;在2014年上半年审理的青少年犯罪案件中,涉及人员共91名,其中涉嫌抢劫罪的30名,涉嫌盗窃罪的32名,两者达到总人数的68.13%。从这些年的数据可以看出,财产类犯罪为青少年犯罪的绝对多数类型。

根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关于“流动青少年流动违法犯罪状况的调查报告”,犯抢劫罪的城市外来青少年占到该调查人数的33.3%,犯盗窃罪的城市外来青少年占到该调查人数的29.4%,两种犯罪类型人数所占比重之和达到了62.7%。财产类犯罪成为城市外来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类型,这与当前我国整个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特点也是一致的。

3、犯罪手段暴力化。根据笔者工作所在地中级法院及辖区法院审理情况及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关于“流动青少年流动违法犯罪状况的调查报告”,笔者发现抢劫、故意伤害、强奸、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暴力性犯罪城市外来青少年犯罪中占比较高,并且呈现逐渐增长的趋势。在暴力性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存在持刀、持械的情形,受害人遭受到现实暴力侵犯的情况较多。同时,预谋犯罪的现象也有增多的趋势,如在一些结伙盗抢案件中,被告人往往在作案前事先进行预谋策划,并对器械准备、放风踩点、犯罪实施、现场断后等进行明确部署与分工。

4、犯罪形式团伙化。笔者工作所在地中级法院及辖区法院在2011年至20147月审结的536件青少年犯罪案件中,两人及两人以上共同作案的案件287件,占比为53.55%,其中有的案件团伙人数较多且相对固定。

根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关于《流动青少年流动违法犯罪状况的调查报告》,在违法犯罪中有同伙,达到总人数的72.9%,其中同伙数在1—4人的居多,占73.9%,5人及5人以上的占26.1%。团伙成员之间的关系主要为朋友或哥们、同乡、同学、同事或工友。

5、犯罪场所相对固定化。城市外来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场所相对固定,一般而言,盗窃行为多发于城市中的老旧小区或集中用于住房租赁的片区;扒窃行为多发于公共枢纽站及小型商场、集市;抢劫行为多发于学校、老旧小区及集中用于住房租赁片区的街道里巷;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及聚众斗殴等行为则多发于网吧、旱冰场及KTV等娱乐场所。在时间上的分布上为:33.4%发生在晚19点-24点,27.2%发生在上午7-12点,22.7%发生在下午13-18点,16.6%发生在凌晨1-6点。

(二)城市外来青少年的犯罪心理特征

随着年龄的增长,青少年接触到的世界越来越开阔,与社会的交往越来越广泛。在这个过程中,青少年的个体心理呈现出迅速走向成熟而又尚未完全成熟的一个过渡状态,在生理、心理和社会活动等方面都发生这很大的变化,尤其是心理方面更显得错综复杂。对于城市外来青少年而言,由于本身心理的不完全成熟,再加上生活环境发生的巨大变化,外部的细微刺激就极容易影响其心理健康状态。不健康的心理状态也直接成为城市外来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

1、逞英雄心理。在新的生活环境下,城市外来青少年急需要获得社会认同感,而他们寻求社会认同的方式往往是简单的寻找一个能接纳自己的群体,并得到成员之间的身份支持。城市外来青少年在加入到一个群体之后,并不必然就能得到其他成员的支持,他们也需要付出一定的“努力”,如慷慨的花钱请吃请喝、做其他成员不敢做的事等。对于经济状况并不十分宽裕的城市外来青少年,“敢为他人之不敢”基本成为他们为获得其同伴认同的首选,而一旦被认同之后,那种逞英雄的心理并不会随之消散,反而会更为膨胀。

2、攀比心理。过分在意别人的看法是青少年在积极参加社会活动时普遍存在的现象。这种将他人的评价作为自身评价标准的状态很容易导致虚荣心理和攀比心理。城市外来青少年在进入到繁华的都市后容易被城市多彩的生活弄得眼花缭乱,迷失自我,失掉最初的质朴。渐渐的,他们会将生活圈子所及之人纳入与自己对比的范围,跟别人比吃喝、比穿戴、比时髦、比排场、比玩乐,最终在攀比带来的虚荣中产生价值偏移。

3、自暴自弃心理。这是一种任其自流,心甘落后的消极心理。对城市外来青少年而言,其总是会尝试着通过自身的努力来改变对自己生存发展不利的现状,如经济贫困、社会地位低、工作不理想等,但当其在不断的尝试之后发现自己的付出和努力收效甚微,甚至难见成效时,信心和勇气会被逐渐消磨,认命、任其自流、自甘落后的消极心理会牢牢占据内心,最终演变成为破罐子破摔的状态。

4、哥们儿义气心理。在不健康的影视节目的误导以及不成熟心理的驱使下,社会阅历少、辨别是非能力弱、渴望被认同、思维方式片面的城市外来青少年容易误将野蛮视为英雄、误把冒险当作勇敢,当“小圈子”利益受到触犯,就群起而攻之,为兄弟伙两肋插刀,将自己的生死置之度外。他们将义气看作交友原则,一起吃喝玩乐开始,发展到一起对抗外圈子的侵扰,再发展到一起去欺压比他们弱小的群体。

5、好奇心理。根据百度百科的解释,好奇心个体遇到新奇事物或处在新的外界条件下所产生的注意、操作、提问的心理倾向,其本是个体学习的内在动机之一、个体寻求知识的动力,是创造性人才的重要特征。但个体对外界食物的好奇心理需有一个是非判断作为前提条件,如果对那些有违社会伦理道德或有违法律的事物过分好奇,则容易在好奇心理的驱使下去实施有违道德和法律的行为。最为典型的例证就是那些因好奇而吸食毒品进而走上制造、贩卖毒品道路的违法犯罪人员。最近一项对广东1500名吸毒青少年的心理调查显示:因盲目好奇而吸毒成瘾的高达35.3%可见不当的猎奇心理会成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一个推手。

三、城市外来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家庭环境及家庭教育方面的原因

家庭环境及家庭教育对青少年的成长、发展至关重要,在和谐的家庭环境及良好的家庭教育下成长起来的人一般性格开朗、积极向上,相反,恶劣的家庭环境及不当的家庭教育则容易使人性格孤僻、消极悲观。具体结合到城市外来青少年而言,导致其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家庭方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1、留守家乡的成长背景。我国自上世纪70年代末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抛弃“脸朝黄土背朝天”的务农生活,涌入到城市去挖掘改革发展的“金矿”。这直接导致了80年代中后期出生在农村或小城镇的人口很大一部分成为留守儿童。他们从小跟着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和父母远隔千里,每年只有在春节或寒暑假才能和父母团聚。这种从小缺乏父爱和母爱,缺乏父母亲身教育,被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以“吃饱穿暖”的方式带大的孩子在心理上或多或少的存在一些缺陷,如敏感、叛逆、缺乏规则意识等。

2、重物质轻精神的养育方式。很多外出务工的父母因为自己常年不在孩子身边而感到愧疚,他们弥补自己愧疚感的方式多为尽量满足孩子的物质要求,如孩子要买什么东西就给买,要多少钱就给多少钱。外出的父母忙于“掘金”而忽视了与孩子的沟通交流,即便通过电话也基本是关心孩子的吃、穿、住等生活问题,似乎只要孩子的物质要求满足了,父母对孩子的养育责任就尽到了。殊不知,在孩子的成长和发展过程中,精神要求的满足与物质要求的满足同样重要。如果仅仅在物质上得到满足,容易导致孩子将向父母的任何索取都认为是理所当然,并形成挥霍的坏毛病,失掉勤俭节约本性。

3、重批评轻鼓励的教育方式。自古以来我国就存有“黄荆棍下出好人”的教育理念,父母对孩子进行严苛的教育本非坏事,但如果这种严苛并非一以贯之,并且在严苛的同时忽略对孩子进步的肯定,则将给孩子一种无所适从之感。在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中,孩子的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公会严格的要求孩子成为品学兼优的好孩子,但因他们自身的文化素质不高且对孩子的宠爱,故难以做到对孩子的严格要求一以贯之,往往是时而严格时而宽松,在孩子犯错误时多会选择打骂的方式来教育,而对于孩子在成长过程中的进步虽看在眼里却不会直接的给予肯定。孩子的父母因常年在外,其往往会在每年春节回家之际急切关心孩子的学习,以孩子学习成绩的好坏作为对孩子一年的成长进行评价的标准,学习不好就批评打骂。这种批评打骂的教育方式,会造成孩子与父母辈感情的破裂,失掉对父母辈信任感。

(二)学校教育方面的原因

1、农村及乡镇的学校教育资源不足。由于整体经济情况落后,农村及乡镇的学校在硬件资源方面普遍不足,除了教室、桌椅等最基本的教育设施得到保障外,很多学校没有专门的操场、专门的音乐教室、美术教室,甚至连学生上课的教室都是拥挤不堪,一个小小的教室有时要容纳80—90名学生。在师资方面,由于农村及乡镇条件艰苦,部分学校教师基本工资待遇得不到保障,且较城市学校待遇偏低,故很多农村及乡镇学校教师想尽办法调到城市,导致农村及乡镇师资流失严重,留下来的教师也往往因条件的艰苦和自身素质的原因,难以全身心投入到教育工作中。

2、农村地区应试教育问题更为严重。尽管素质教育的口号己提倡多年,但在我国的农村地区由于开展素质教育的师资及硬件设施跟不上,升学率成为更直接评价一个学校或教师好坏的标准,故应试教育现象更为普遍。一些农村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看重生源及升学荣誉,老师拼命地抓成绩,忽视了对学生的理想、道德、法制教育,出现了“教书不育人”的状况;有的农村学校教育理念严重偏差,对于学习成绩较差的学生,上不上课,无人过问,甚至劝导以“请长假”的方式变相让他们退学,最终使这部分人浪迹社会,受到社会上不良习性的影响;有的学校将学生分为好、中、差三等,区别对待,在青少年学生中人为地形成身份地位差异和不平等,导致青少年心理失衡,最终使思想差、学习差的学生破罐子破摔。

3、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城市上学问题突出。

首先,随迁子女学籍管理混乱。由于城市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流动频繁、随意,很难建立一套持续、常规的学籍档案,致使难以清楚掌握农民工子女流动去向,学籍管理混乱。

其次,民办随迁子女学校师资来源复杂、流动频繁。据调查显示,城市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多就读于相应的民办学校。在这些学校中,教师来源复杂,多数在从教之前均从事过与教育无关的行业,且教师流动频繁。

再次,民办随迁子女学校设施配备落后。相关民办学校盈利性目的非常强,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民办学校的投资者往往会在学校的设施配备上尽量从简,减少成本的投入。 

最后,随迁子女进入公办学校上学困难大。据调研发现,69.4%城市务工人员希望自己的子女能进入到城市公办学校接受较好的教育,但多感到进入公办学校比较困难,有32.7%的认为很难,40.0%的认为比较难,仅有9.2%的认为不难。

(三)社会方面的原因

人作为具有社会属性的高等动物,其不是独立存在于这个世上,而是必须身处于社会这个大环境中,与各种各样的人打交道,因此,人总是会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社会的影响。在市场经济的不断冲击下,社会上充斥着“拜金主义”、“个人主义”、“利己主义”等风气,越来越多人宁愿选择“在宝马车里苦,也不在自行车上笑”,甚至有不少人笑贫不笑娼,只要有钱,就去巴结。在这样的环境下,尚不完全成熟的青少年极易受到侵蚀。同时在外来文化的不断侵入下,良莠不齐的文化充斥着市场,一些封建迷信、淫秽色情、凶杀暴力文化很容易被青少年获得,并进行模仿。另外在网络的不断普及下,虚拟的网络世界让不少青少年沉迷其中,呈现与现实生活不同程度的脱节现象。

四、预防城市外来青少年犯罪的对策

正如前文分析的那样,怀揣着梦想来到城市的外来青少年在城市的工作及生活中慢慢发现:城市的物质繁华是令人陌生的,城市的淡漠人情是难以理解的,城市的各种福利是可望而不可即的。理想与现实的落差、“兄弟”圈子的召唤、教育的缺失、异质化的城市文明的影响等因素共同导致了城市外来青少年的失范行为。有效地控制和解决城市外来青少年犯罪行为给社会稳定带来的问题,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一)给予城市外来青少年更多政策保障,改善城市外来青少年的社会福利和待遇。

城市政府机构应当对城市外来青少年的相关问题给予高度重视,将城市外来青少年与本地青少年统一进行保护。在制定各项公共政策,如教育政策、青年就业和创业政策、青少年社会保障政策、青少年社区综合服务政策、罪错青少年的社会帮扶政策时,应着眼城市发展全局,在考虑本地青少年的成长及发展的同时兼顾好城市外来青少年的各项利益。首先,应为他们提供公平的就业机会和良好的就业环境,让更多的城市外来青少年更够自食其力,公平的参与社会竞争,增强他们对所在城市的归属感。其次,应注重对他们的权益保障,对那些违反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给予严厉惩处,并引导城市外来青少年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再次,还应加强对他们的劳动技能培训,为其提供继续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机会,帮助城市外来青少年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以便更好融入到城市生活之中。

(二)创新城市外来青少年社会管理方法,实现由“控制型管理”向“服务型管理”转变。

对于城市外来青少年的管理应摆脱以往的那种“控制型管理”模式,而是转为依托社区、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社会力量,将城市外来青少年作为城市建设的有力主体,积极的为城市外来青少年的成长发展服好务的“服务型管理”模式。首先,需切实发挥好街道、居委会、单位工会等组织的服务作用,配置专门人员,有序的将流动人口纳入社区管理范围,建立外来青少年档案,切实关注外来青少年的生活、学习及工作状况,帮助解决其在成长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尤其应注重对后进外来青少年的帮扶工作。其次,可尝试组织外来流动人员,尤其是外来青少年参与城市的管理工作,引导流动人口走上自觉遵守、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轨道,使他们在实现社会价值的同时自我价值也随之得到满足。再次,需落实和强化对流动人员生活及工作情况的信息收集工作,并在信息收集基础上开展深入调研,为改善城市外来人员生活状况建言献策。

(三)加强对城市外来青少年的教育,改善城市外来青少年教育活动基地建设。

教育是预防违法犯罪的根本手段,为有效预防城市青少年违法犯罪,必须充分发挥好家庭教育及学校教育的作用,使青少年在思想上认识到遵纪守法的重要性,并切实在行动中将法纪视为行为的标准。首先,家长要从严格要求自身做起,用自己良好的言行给子女树立起榜样;要注重孩子的精神需求,加强与子女的沟通,对孩子在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心理问题进行引导;要不断改变教育方式,多了解孩子青春期的特征,尊重孩子,抛弃传统的棍棒教育方式,以朋友的身份一起分享孩子的进步、一起承担孩子的挫折。其次,要加强农村学校基础教育工作,加大教学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加强师资力量的建设,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要进一步转变教育理念,注重对青少年的思想品德教育,把传授知识与陶冶情操、德行塑造相结合;要增强法制教育观念,通过邀请政法机构到学校、村社开展法制的方式,不断提高农村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再次,要鼓励城市私立学校的发展,建立质量较高、相对集中的随迁子女学校,政府可提供一定的资金和人员支持,保证这些学校的教学质量,切实保障随迁子女的教育需求;要尽量开放本地公立学校,放宽随迁子女就读公立学校的条件,充分整合全社会的教育资源,更多的关心青少年的思想、行为和心理健康,让他们真正融入学校生活中去。

(四)给予城市外来青少年更多人文关怀,让城市外来青少年在城市中获得温暖、找到归属感。

作为城市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边缘文化群体、亚文化群体,许多外来问题少年普遍感受到不平等,受歧视,被鄙视、怀疑、排斥、侮辱等,“相对剥夺感”较强。为能使他们更好的融入城市社会,政府和社会应当高度重视其精神需求和心理需求,给他们更多的精神关怀和人文关怀。首先,要积极做好城市外来闲散青少年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对闲散青少年,根据其特长和爱好进行各种免费和优惠技能培训,积极推荐就业,帮助创业;要营造和谐宽容的社会环境,为其提供更有利于在城市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减少他们的压力体验。其次,积极做好问题青少年的教育转化,要建立城市外来青少年不良行为的信息基本数据库,分析研究问题青少年不良行为的产生根源和演化过程,对失学、辍学的帮组其重新回到学校,对失业、无业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推荐和创业扶持,对失足青少年,组织政法工作人员开展帮教,让失足青少年有重新站起来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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