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为维护社会的和谐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我国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均加大了对未成年罪犯的保护力度,遵循“教育、感化、挽救” 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对未成年被告人尽量采取非刑事处罚及非监禁处罚,因此审判实践中对未成年被告人判处缓刑等非监禁刑的比例一直较高。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新设了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目的在于从更高、更严格的程度保护未成年罪犯,而对于被判处非监禁处罚的罪犯而言,最重要的一项执行程序在于社区矫正,由于国内社区矫正制度的不完善,起步晚、发展时间短,当前未成年罪犯接受社区矫正时存在如下问题与不足:
一、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时易受其他成年罪犯影响。社区矫正制度既可以适用于成年罪犯,又可以适用于未成年罪犯。未成年罪犯与成年罪犯共同接受社区矫正,共同进行社区教育、社区服务,这不仅影响了社区矫正的施行效率,同时还导致未成年人受到其他成年罪犯的“交叉感染”,与立法促进未成年人改造的初衷相违背。
二、缺乏专门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法律制度。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仍由司法机关的社区矫正机构统一执行,由于缺乏有力的法律法规,缺乏专职矫正人员,大部分矫正工作者普遍缺乏完善的矫正知识和技能,需具备的法律、心理学等专业矫正知识不完备;《刑法修正案(八)》首次提及社区矫正,但仍然没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法规,实践中,公、检、法、司各司其职,学校、家庭、社会各行其是,不能形成合力落实矫正效果。
三、未成年人档案的封存制度落空。为体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了未成年人档案封存制度,未成年罪犯在侦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由于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单独羁押、分案诉讼、不公开审理,故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记录进行了较好封存,但对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罪犯执行刑罚的主要方式是社区矫正,然而一旦未成年罪犯进入社区矫正阶段,要与其他罪犯公开参与社会劳动、公开参加学习、公开思想汇报,对未成年罪犯封存的档案此刻如同打开天窗,社会公众对此一览无遗,与立法的初衷再次背道而驰。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认为对未成年人进行社区矫正时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模式。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有别于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矫正,才符合法律的精神,同时避免了受到成年人罪犯的污染。考虑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特点及易受他人影响的特点,还应根据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回归社会可能性,个人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对未成年人分类管理,因材矫正,建立集改造和塑造为一体的矫正模式,使未成年人接受矫正后,对过去的犯罪有悔改,对当下的帮教有认识,对将来的发展有促进。
二、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的矫正人员,细化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选拔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人员,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出发,加强对这些人员的培训。同时制定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保证未成年人接受社区矫正,同时各地可以出台与当地实际情况相吻合的实施细则,使社区矫正人员有法可依,不仅可以规范这一工作的完成,还可以避免矫正过程中的问题源头。
三、社区矫正阶段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需强化落实。社区矫正机构在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工作时,应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及相关档案予以保密,并不得向任何未经允许的机关及个人提供查询的矫正措施,同时严格规范矫正机关的信息查询系统,并应以不公开的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正宣告,采取单独进行的方式要求未成年人进行思想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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