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焦某驾车,窜至北京市房山区、河北省涿州市等地,多次非法占用移动通信使用频率,强行与有限范围内的不特定移动用户手机建立连接,迫使手机用户和移动通信网络连接中断,并发送广告短信牟利。经北京市无线电监测站检测,被告人焦某携带的伪基站设备均具有向手机发送短消息以及阻断手机接入模拟基站信号功能,且两台伪基站设备的工作频点位于934MHz—954MHz。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使用的两台伪基站设备发送售楼短信,共造成七十一万二千四百一十五个用户通信中断。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焦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4月9日(周四)上午9时30分,在房山法院A11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焦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4月9日(周四)上午9时30分,在房山法院A11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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