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案情简介】
杨腾系桂林某装饰有限公司(恭城分公司)的法人代表, 2011年12月9日,杨腾以桂林某装饰有限公司名义与田家强签订装修房屋的合同。田家强按照合同支付了两万元人民币给杨腾的装修公司,杨腾在收到田家强支付的两万元人民币后一直未履行合同,并在签完合同后一个星期将某装修公司的所有东西搬走离开恭城。
【争议焦点】
一种观点认为:该案属于根本违约行为,杨腾在签订合同后更换了办公场所,并不代表其不能继续履行合同。若田家强认为杨腾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完成装修工作,可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支付双倍违约金,因此该案并不够成合同诈骗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杨腾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且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观上是故意不履行合同,其根本是以签订合同的方式骗取合同相对人的信任来获取非法利益,故本案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分析】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而根本违约行为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致使该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在实践中,区别两者分界往往是比较困难的,二者的根本不同点在于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就是说行为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诚意。
那如何判断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为是否具有非法目的,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第一,该行为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对于虚构的主体身份,冒充他人身份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一般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以真实身份与他人签订合同的,通常情况下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第二,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一般来讲,签订合同时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是希望通过履行合同实现其经济利益的,而签订合同时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的,往往在主观上亦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第三,行为有无履行合同的积极行为。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如果有履行合同的诚意,那么,就会有履行合同的积极行为,履行合同的积极行为通常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第四,未履行合同的原因。如果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合同,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引起的,而非行为人主观上不愿履行,说明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以经济合同纠纷处理。如果合同没有履行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愿意履行所致,而不是客观原因所致,就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第五,行为人在对方当事人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后的表现。如果行为人在对方当事人履行部分或者全部合同后,不是积极地准备履行合同所确定的己方义务,而是携款或者变卖货物后逃跑,那就说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定合同诈骗罪。反之行为人积极筹措资金或者在组织货物,那就说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以一般合同纠纷处理。
在本案中杨腾虽然以真实的身份签订合同,但是其没有积极的履行其在合同中的义务,先变更办公地址,后携款逃逸,采取消极的行为逃避责任,从上述行为可看出杨腾是以签订合同为手段来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因此杨腾的应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杨腾系桂林某装饰有限公司(恭城分公司)的法人代表, 2011年12月9日,杨腾以桂林某装饰有限公司名义与田家强签订装修房屋的合同。田家强按照合同支付了两万元人民币给杨腾的装修公司,杨腾在收到田家强支付的两万元人民币后一直未履行合同,并在签完合同后一个星期将某装修公司的所有东西搬走离开恭城。
【争议焦点】
一种观点认为:该案属于根本违约行为,杨腾在签订合同后更换了办公场所,并不代表其不能继续履行合同。若田家强认为杨腾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完成装修工作,可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支付双倍违约金,因此该案并不够成合同诈骗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杨腾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且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观上是故意不履行合同,其根本是以签订合同的方式骗取合同相对人的信任来获取非法利益,故本案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分析】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而根本违约行为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致使该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在实践中,区别两者分界往往是比较困难的,二者的根本不同点在于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就是说行为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诚意。
那如何判断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为是否具有非法目的,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第一,该行为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对于虚构的主体身份,冒充他人身份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一般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以真实身份与他人签订合同的,通常情况下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第二,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一般来讲,签订合同时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是希望通过履行合同实现其经济利益的,而签订合同时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的,往往在主观上亦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第三,行为有无履行合同的积极行为。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如果有履行合同的诚意,那么,就会有履行合同的积极行为,履行合同的积极行为通常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第四,未履行合同的原因。如果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合同,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引起的,而非行为人主观上不愿履行,说明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以经济合同纠纷处理。如果合同没有履行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愿意履行所致,而不是客观原因所致,就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第五,行为人在对方当事人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后的表现。如果行为人在对方当事人履行部分或者全部合同后,不是积极地准备履行合同所确定的己方义务,而是携款或者变卖货物后逃跑,那就说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定合同诈骗罪。反之行为人积极筹措资金或者在组织货物,那就说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以一般合同纠纷处理。
在本案中杨腾虽然以真实的身份签订合同,但是其没有积极的履行其在合同中的义务,先变更办公地址,后携款逃逸,采取消极的行为逃避责任,从上述行为可看出杨腾是以签订合同为手段来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因此杨腾的应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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