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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状应当记明哪些事项

 [日期:2015-11-24]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文海宣   阅读:0
核心提示:

 

  根据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刑事自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六)有证人的,载明证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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