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市查获最大的制造毒品案件进行一审宣判,以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分别判处被告人郭某某、吴某某、张李某某、张某甲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张某乙、王某甲、王某乙各有期徒刑七年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廖某某与赖某某(另案处理)商定由廖某某负责技术、资金和销售,赖某某负责原材料及制毒场所等,在长汀县境内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出售。经赖某某介绍,廖某某认识了被告人郭某某,之后郭某某雇请被告人王某甲和王某乙帮忙,廖某某则从广东物色了被告人张李某某、吴某某、张某乙、张某甲等前来长汀参与制毒。
2013年12月份,廖某某等人在备好制毒原料及设备后,由廖某某安排和指导郭某某、吴某某、张李某某、张某乙、张某甲及赖某某利用晚上时间开始在制毒场所内制造毒品。
2014年1月2日,长汀县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在制毒现场抓获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并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的毒品(冰毒)738.9千克(其中液体物526.76千克,固体物212.14千克),同日,长汀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长汀县汀州镇营背街附近抓获郭某某,并在郭某某的协助下在长汀县腾飞三路15号抓获廖某某、张李某某、吴某某、张某乙、张某甲。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郭某某、吴某某、张李某某、张某乙、张某甲、王某甲、王某乙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共同在长汀县境内非法制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冰毒)738.9千克(其中液体物526.76千克,固体物212.14千克)。
在共同犯罪中,廖某某积极与他人商议在长汀县境内合伙制造毒品,并提供技术、筹措资金及召集参与制造毒品的人员,系主犯;郭某某接受廖某某等人的安排,为制造毒品积极寻找场地和物色相关辅助人员,吴某某、张李某某、张某乙、张某甲明知廖某某等人在养殖场内制造毒品,仍然积极参与,郭某某、张李某某、吴某某、张某乙、张某甲也均系主犯,但郭某某、吴某某张、吴某某、张某乙、张某甲均未出资,不是股东,受雇于廖某某等人,从事劳务性质的工作,所起作用均小于廖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
郭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廖某某、吴某某、张李某某、张某乙、张某甲,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予以从轻处罚;郭某某、张某乙、王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虽然制造的毒品并未流入社会,但廖某某组织他人制造毒品,且数量特别巨大,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严惩。
根据各被告人参与犯罪的事实、情节、后果及归案后的表现,据此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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